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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中字第10930986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要點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 評量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三、本要點所指校外學習定義如下: (一)校際或產學合作課程:指學生在學期間申請或透過學校推薦前往國、內外高級中 等學校、大專校院或產業界進修、跨校網路選修或學習課程。 (二)校外教育訓練:指學生在學期間於寒暑假、例假日、上課或課餘時間,赴國外或 國內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就業導向之職業訓練機構等場所(以下簡稱學習機構), 參加與就讀課程相關之進修、實習、學習或訓練。 (三)校外學習成就:指學生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取得與就讀課程相關,由國內外政府機 關發給之證照或全國性、國際性競賽優勝以上之成就。
  • 四、學校為審查學生參與校外學習,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應組成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會),負責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得列抵免修。 審查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 行政人員代表、各科教師代表、導師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 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社區人士、家長代表、學者、業界代表或學生代表相關人員等參 與。審查會由校長指定業務主管一人,兼任執行秘書。
  • 五、學生申請校外學習第一、二項,應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及學校核准後 ,始得為之。 學生另依校外學習第一、二項申請赴國外進修、實習或學習課程,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 (一)完成註冊手續。 (二)核准出國修習課程以二次為限(寒暑假不在此限),每次以一學期為原則,總計 不得超過二學期,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 (三)具役男身分者,應依役男出境辦法之規定辦理。
  • 六、學生申請校外學習之學分及成績採計參據: (一)校際或產學合作課程: 1.前往國外進修或學習課程: (1)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成績證明文件(含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時間)及中文 譯本。 (2)入出境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3)其他與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相關的佐證資料。 2.國內校際或產學合作課程,依各校審查會於學生申請階段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成績、修習證書、網路選修紀錄、出缺席紀錄等。 (二)校外教育訓練:學生於訓練期間,應定期書寫工作內容及心得之學習報告,並經 學習機構評閱,作為學分或成績採計之參據。 (三)校外學習成就:與就讀課程相關,由國內外政府機關發給之證照或全國性、國際 性競賽優勝以上之成就證明。 學校得指派教師,定期或不定期赴學習機構了解學生校外教育訓練情形。
  • 七、學生應依學校規定期限,檢具相關文件送教務處申請學分抵免或成績採計。 學校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召開審查會審查之。
  • 八、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原則如下: (一)校外學習採計之學分,得抵免修、補修及重修相關科目之學分,以採計就讀相關 課程為限,審查會應衡酌校外學習之名稱、內容及時數或經測驗及格者,審查學 分抵免事宜。 (二)成績採計由審查會依學生的學習內容、時數、評量方式及表現成就,酌予採計或 調整,並得視需要另行測驗。
  • 九、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基準如下: (一)校際或產學合作課程: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相關程度及學習時數,原則以授 課十八節為一學分採計。可抵免採計部定必修、校訂必修、選修及彈性學習時間 等課程。 (二)校外教育訓練: 1.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相關程度及學習時數,每學期採計一至二學分;在進 修部,採計一至二節。 2.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課程相關程度,分為高相關及基本相關: (1)高相關者:以七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一節。 (2)基本相關者:以一百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一節。 (三)校外學習成就: 1.取得政府機關發給之證照: (1)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三學分;在進修部,每張採計三節。 (2)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六學分;在進修部,每張採計六節。 (3)修業年限內,前( 1)、( 2)之採計,合計至多六學分或六節。 2.取得國內外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國際性技藝(能)或學科競賽優勝以上者 : (1)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技藝(能)競賽或學科競賽優勝以上,至多採計三學 分;在進修部,至多採計三節。 (2)國際性技藝(能)競賽或學科競賽優勝以上,至多採計六學分;在進修部, 至多採計六節。 (3)修業年限內,前( 1)、( 2)之採計,合計至多六學分或六節。 3.國際性單科競賽獲獎且培訓時間達校內該科全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二者,授予 該科成績採計及大學暨技專校院繁星入學校內成績排序,由各校訂定補充規定 審查之。 (四)學分或成績採計,於修業年限內,至多可採計二學期六十學分。
  • 十、抵免學分之登記,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單內,並註明抵免二字。
  • 十一、學校依據本要點核准之文件,得載明下列附款:「學生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 變造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學校應予撤銷其學分之抵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 十二、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學校審查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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