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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3-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團字第1123196099號令修正發布第4、5、7、9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壹、目的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社區工作組織有效運用各方資源,擴大社區公共參與,強化 人與人、人與環境之連結及關係,創造城市社區生活內涵。 二、本計畫培力社區發展協會由草創開始,辦理社區活動及課程,活 絡居民關係;召募及培訓志工團隊;進而帶動社區居民參與社區 議題,凝聚社區意識,建立社區生活支持網絡,營造社區共好生 活,特訂定本計畫。
  • 貳、補助對象: 一、本市立案且會務、財務皆健全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以推動社區發展為宗旨之立案社會團體、基金會、合作社,或大 專院校與社區工作相關系所(以下簡稱社群)。
  • 參、補助方案類別 一、專案一「起步協會草創工作」:補助新立案社區發展協會籌組及 草創時期所需辦公事務費等,鼓勵願意投入社區工作的居民籌組 社區發展協會。 二、專案二「活絡社區關係方案」: (一)社區關懷方案:針對社區中需要關懷的對象,辦理公益服 務或活動。 (二)學習成長方案:針對社區居民辦理具成長性、啟發性的課 程、講座或工作坊。 (三)社區活動、社區觀摩:辦理具在地文化特色的社區活動, 或觀摩學習績優社區工作經驗。 三、專案三「培力社區志工組織」: (一)開發志工人力方案:召募社區居民,籌組志工團隊,辦理 社區發展及志願服務相關課程,成為本市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 (二)志工團隊培力方案:針對已成立之志工團隊,依推動服務 需求,辦理各項培訓方案,提升服務知能。 四、專案四「社區資源盤點及議題帶動」: (一)社區資源盤點:結合社區發展或社區營造等專業團隊,帶 動居民盤點社區內部人、文、地、產、景各項資源,整理 社區優勢及潛能,討論及發展社區願景。 (二)主題式社區議題:結合社區發展或社區營造等專業團隊, 依社區發展願景設定主題,規劃系列活動、工作坊,帶動 社區內部或周邊的居民及組織參與社區事務,以擴大社區 影響力。 五、專案五「互助共好社區生活方案」:運用社區人力資源,規劃辦 理促進居民日常生活互助支援的中長期服務方案。 六、專案六「跨組織協力方案」:由社區發展協會或社群提案,結合 二個以上社區發展協會,共同推動專案五。
  • 肆、補助條件、額度及補助原則 一、補助條件及額度:由本局依方案內容審核評估,於額度內核定。 (一)專案一「起步協會草創工作」:限新立案社區發展協會申 請,每個社區發展協會至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 (二)專案二「活絡社區關係方案」:限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每 年每社區發展協會以補助三萬元為限;前一年度通過本局 社區認證者,得增加補助至六萬元。 1.社區關懷方案:每案至多補助三萬元。 2.學習成長方案:每案至多補助二萬元。 3.社區活動、社區觀摩:每年至多補助二萬元。但若為服 務身心障礙居民,租賃無障礙車輛辦理社區觀摩,得增 加補助三千元。 (三)專案三「培力社區志工組織」:限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每 年至多補助四萬元。 (四)專案四「社區資源盤點及議題帶動」:本專案可由單一社 區發展協會提案,或由社群結合二個社區發展協會申請, 每年至多補助十萬元。 (五)專案五「互助共好社區生活方案」:限本市核備為志願服 務運用單位的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每社區發展協會每年限 申請一案,單次性活動不予補助,每案至多補助六十萬元 。近二年未通過社區認證之單位,每案至多補助二十萬元 。 (六)專案六「跨組織協力方案」: 1.每單位限申請一案,單次性活動不予補助,每案至多補 助六十萬元。 2.提案社區發展協會最近四年應連續二年通過本局社區認 證,且近二年有執行政府補助案經驗。 3.提案社群須檢附證明文件說明近年與社區發展協會合作 經驗或推動社區工作實績。 二、補助原則 (一)專案二至專案六補助案件採事先審核,經本局核定後始得 執行。惟專案五及專案六倘為前一年度獲本計畫核定之延 續服務,經本局核定後得追溯至申請當年度文件函送至區 公所或本局當月起補助。 (二)辦理社區活動如納入身心障礙者、性別主流化、兒童權利 公約、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及家庭暴力防治等相關課程或 與本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合作,優先補助;辦理關懷社區 長者、新移民、弱勢家庭、兒童青少年、身心障礙者等弱 勢族群關懷方案,且未申請本局其他補助計畫經費者,優 先補助。 (三)助教鐘點費、點心費、紀念品、紅布條與飲料茶水費,以 及資本門(含建築及設備,如土地購置、營建工程、交通 及運輸設備、其他設備)等項目,不予補助。
  • 伍、申請方式 一、收件單位: (一)申請單位如為社區發展協會,應於各類方案申請期限前, 備妥應備文件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申請日期以所轄區 公所之收文日期為準。 (二)申請單位如為社群,應於申請期限前,備妥應備文件,向 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日期以本局收文日為準。 二、申請期間: (一)專案一:新立案社區發展協會應於本局函頒立案證書之日 起二個月內提出申請;於當年度十一月以後獲頒立案證書 者,得延至次年三月一日前提出申請。 (二)專案二至專案四: 1.第一階段:當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2.第二階段:當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3.第三階段:當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三)專案五及專案六:當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四)配合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福利社區化旗艦型計 畫辦理之申請案,得於衛福部確定審查結果後二個月內提 出申請。 (五)申請截止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 (六)本局得視預算經費剩餘情形,另行公告開放申請。 三、申請應備齊以下文件,文件不齊全者,經區公所或本局通知申請 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單位函文、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二)申請表(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 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三)補助計畫書。 (四)經費概算表。 (五)補助款聲明書(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 檢附)。 (六)申請單位如為社會團體、基金會、合作社,應於申請期限 前,併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日期以本局 收文日為準: 1.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2.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但成立未滿二年者,得 依其設立時間檢具之。 3.最近二年經費預決算表。但成立未滿二年者,得依其設 立時間檢具之。 4.組織章程。 5.董(理)監事及現職人員名冊。 (七)申請單位如為大專院校,應於申請期限前,併檢附下列文 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日期以本局收文日為準: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 2.最近一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 (八)其他視情形需檢附文件。 四、自籌款、結合其他資源辦理須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比例:本計畫專案一至專案四每案 至少編列百分之十自籌款,專案五、專案六每案至少編列 百分之五自籌款,由本局其他補助計畫撥補之經費不得列 為自籌款。 (二)同一案件結合其他計畫資源,應於申請時提出:申請單位 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於「補助款 聲明書」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 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並 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團體 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 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 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 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四)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含法 人、機構、團體或學校等)就本計畫,如屬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 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 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申請人非屬該法所稱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者,則免填附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罰。
  • 陸、審查作業方式 一、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局組成審查小組,視各申請單位所送計畫品質及預期效益、通 過社區認證情形、往年補助款執行績效等因素,予以衡酌核定補 助金額。 三、補助金額高於二十萬元者以上者,應由審查小組初審後加註意見 ,提請複審小組進行複審,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 柒、核銷程序、核銷應備文件及核銷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依序備齊下列相 關執行資料,辦理報結核銷;進度落後者,應函知本局原因,並 經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受補助單位函文。 (二)核銷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三)領據、團體專戶存摺封面影本。 (四)執行概況表。 (五)補助款使用之支用單據。 (六)足以顯示辦理情形的活動照片六張。 (七)補助款聲明書(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核銷補助時檢附 )。 二、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報結核銷時應依前項備齊資料函送所轄區公所 ;區公所應針對核銷文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函送本局。 三、計畫核定執行期間於十月三十一日前者,至遲於當年十一月二十 日辦理報結核銷;計畫核定執行期間逾當年十月三十一日者至, 至遲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報結核銷;未依限辦理報結核銷者,本 局得不予核撥該補助款項,並列為次年度審查之參考。 四、本計畫核銷應備文件須配合本局使用社區發展方案補助平台,相 關規定將另行公告。
  • 捌、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 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支用單據依規定應至少保管十年。 二、申請本計畫之單位應配合本局輔導方案及成果發表活動。如屬於 本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協助志工申請 志願服務紀錄冊、辦理志工意外保險,並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填報 推展志願服務成果報表。 三、本局採不定期稽查補助計畫執行情形,並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 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四、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辦理,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 者,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辦理變更或撤案,並經本局核准後執行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需變更計畫時,應透過社區發展補助系統 或填妥變更計畫申請書,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告知本局,並經本局 核准後始得據以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 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 (二)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 正方法而獲補助。 (三)檢附不實之支用單據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 事。 (四)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五)未經社會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六)拒絕接受本局督導、查核。 六、受補助單位有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情形者,本局除應依前款辦理 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補助申請一至五年。
  • 玖、本計畫所需經費自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 拾、本計畫各方案之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申請與核銷所需書表格式,由 本局每年公告之。
  • 拾壹、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臺北市政 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 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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