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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臺北市立美術館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115年5月7日以電子郵件下達全館週知,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美術館員工停車位申請及使用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美術館公務停車場收費及申請使用要點)
  •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管理本館公務暨員工收費停車場 (以下簡稱本停車場)車位之使用並維護安全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館員工、委外廠商駐點人員及其他有公務需求人 員等。
  • 三、車位採申請制,每年受理一次,如申請登記人數超過停車位數,以抽 籤決定。
  • 四、申請者若有違規或欠費者,除取消該年度租用資格外,於繳清相關費 用後,始具有隔一年度之租用資格,前揭情形遇有車位出缺時,視情 況補辦理抽籤。
  • 五、停車位申請方式: 本要點適用人員有停車位需求者,請持自用行車執照及駕照,如行車 執照非屬本人,則需提具證明,向秘書室財管申請停車位,一位人員 以使用一個車牌號碼申請一車位為限,未申請之車牌號碼者無法以月 票出入場。
  • 六、停車位申請使用期間,若有休、退、調、離職或不開自用車時,應即 通知駐衛警察隊(保全)註銷原申請之停車位登記,不得私自轉讓他 人使用。
  • 七、停車位收費基準及扣繳: (一)公務車位免收費用外,其餘人員申請停車位,均須收取費用。 (二)適用本要點者每月月票金額新臺幣 1,200 元,使用時需遵守本要 點第十條第二項所規定,除輪班制人員外,不可有停留過夜之情形 ,如違反者依該項敘明之罰則辦理。 (三)費用繳納以三個月繳納一次為原則(當年度 1 月 1 日、4 月 1 日、7 月 1 日、10 月 1 日起算),於前述日期之 10 日前由 秘書室財管彙整員工之名冊送交秘書室出納,由承租者逕至出納繳 款,並於起始月前 3 日將繳費清冊交由駐衛警察隊將承租車牌登 錄後台。 (四)因公休、退、調、離職時,如賸餘使用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依未 使用月數退還所繳費用。
  • 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因公需至館內者: 本要點第二點所指人員若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因公須至館內者,需向 各組室組長申請「車位保留申請單」,經向駐衛警察隊(保全)後台 登記後,於出場時將該停車單交付駐衛警察隊(保全)人員。
  • 九、車位保留原則: (一)洽公車輛、各項活動所邀請之藝術家、貴賓、佈卸展及施工廠商使 用之車輛等,由各業務組室申請「車位保留申請單」,並經核准後 通知駐衛警察隊(保全)車號辦理保留。 (二)本館如有重大活動辦理需保留貴賓車位時,承租人員需配合車輛調 度。
  • 十、停車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如第八點經組室主管核准之車輛外,停放本停車場皆須依規定繳 費,不得欠費或要求駐衛警察隊(保全)手動放行,違反規定者, 取消當年度租用資格。 (二)倘有停車過夜(逾該日 24:00 )之情形,將取消當年度租用資格 ,並將超過時數以每小時 30 元之臨停費率計算相關費用,並於繳 費時一併繳清。 (三)進入停車場車輛應遵守駐衛警察隊(保全)之指揮,依標線之指示 及專屬停車位停放,不得任意占用或暫停,若有需要亦請配合移動 車輛。 (四)毀損停車場設備者,應賠償一切修護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五)停放停車場之車輛,其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其他易燃物,如 因故意或過失而造成公共設施或其他車輛之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六)車輛不得違規停放,違反者,得以張貼告示、終止租約或移置公有 拖吊保管場,費用由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負擔。 (七)若有違反上述規定或其他未配合管理情形者,將視個案情形處理。
  • 十一、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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