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計畫目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寓大廈共用 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方式、受理申請期間及受補助優先順序等相關 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貳、主管機關: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機關為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參、計畫期程:本計畫自民國 112年 6月 1日起至民國 112年10月31日止 。
- 肆、補助對象:民國九十二年以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且已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本局報備有案。
- 伍、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消防設備、安全門之維護修繕。 (二)公共通道溝渠設施之維護:共同走廊、樓梯間、退縮無遮簷人 行道、開放空間地坪飾面之維護修繕。 (三)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護:合法取得建築執照之水塔、蓄水池 清洗。 (四)其他經本局核定與公共安全或政策相關之設施:外牆纜線共用 線槽、樓梯間防墜設施、開放空間照明設備及兒童遊憩設施之 維護修繕。
- 陸、補助方式及受補助優先順序: (一)採兩階段開放申請,其符合資格之對象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或管理負責人依規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臺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提出申請審查。 (二)第一階段受理對象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84年 6月27日 )領得使用執照之 7樓以上公寓大廈,並於 111年至 112年首 次成立管理組織並向本局完成報備者。 (三)第二階段受理對象為92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 廈,並向本局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 (四)補助經費以第一階段對象為優先補助,第一階段補助核撥完畢 後經費未用罄,開放第二階段申請。 (五)經費核撥先後順序以建管處收文日排序,同一日收文則順位相 同,如剩餘經費不敷支應同樣順位之所有申請案時,以公開抽 籤方式決定之,且後續申請案將不予以補助,原案予以退件。
- 柒、受理期間:第一階段自 112年 6月 1日起至 112年 6月30日截止,第 二階段自 112年10月 1日起至 112年10月31日截止,並以建管處收文 戳或郵戳為憑。
- 捌、受理機關:建管處(公寓大廈科)。
- 玖、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經建管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依規退件 ;但僅部份申請項目資料不符或未齊全者,建管處得就其餘申 請項目符合規定部分予以審查並依規補助。 (二)本補助項目完成日、維護修繕成果及發票或收據正本等審查基 準日,以建管處收文日為準。 (三)申請案經建管處收文後,不得再增加申請項目。 (四)申請項目經建管處書面審認涉違規者(如違建、限制開放空間 之使用及增設停車空間規定、未經申請許可擅自變更…等之申 請項目),經通知後如申請人無法檢附合法證明文件者,則該 項將不予補助。 (五)申請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經審查核定後,不得補正、抽換或 申請再度覆審,但得申請退件。 (六)申請案經獲建管處撥款補助,原申請資料、發票及收據正本留 存建管處歸檔。 (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 拾、本計畫經費來源: 112年度補助經費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建管處 支應。
- 拾壹、相關書表:如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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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1619527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