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長期照顧服務個案之照護 及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長期照顧服務個案:指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符合給付長照服 務資格及失能程度者。 1.六十五歲以上。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為五十五歲以上。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3.五十歲以上失智症。 (二)複雜性個案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指本市長期照顧服務個案,其長照需要等級第四級以上,並 經照管中心或本局評估確認符合一項以上複雜性個案收案指 標。 2.經照管中心或本局評估確認符合收案條件之個案。 (三)複雜性個案收案指標: 1.老老照護個案。 2.家庭支持系統薄弱。 3.近貧長照個案。 4.臨床與失能狀況快速惡化,有居家醫療需求者。 5.高風險及困難處遇長照服務個案。 6.其他依中央公告新增之指標。 (四)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A)(以下簡稱 A單位):指與本局簽 訂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A)契約之長照單位,並接受照管中 心指派及負責長照服務提供之聯繫、協調、擬訂照顧計畫及其 他管理事項。 (五)特約 A單位:有意願辦理本要點第三點所定事項之 A單位,經 本局依第七點規定審查通過,並與本局簽訂行政契約之 A單位 。
- 三、特約 A單位應辦理以下項目: (一)提供複雜性個案服務,並以密集性照護追蹤原則擬訂計畫目標 及增加個案管理服務頻率。 (二)發掘社區中有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之失能個案。 (三)結合主責行政區之巷弄長照站( C單位)導入健康促進、預防 延緩失能方案。
- 四、本要點申請期間、執行期間、辦理項目之複雜性個案服務費用給付基 準(以下簡稱給付基準),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本要點複雜性個案服務費用由特約 A單位依個案需求,提供家訪及電 訪服務,並依實際服務次數向本局提出服務費用申請。
- 五、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特約 A單位以公開徵求方式辦理,有意願且具資格之 A單位得 於申請期間提送申請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如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 六、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應備文件,包含以下資料請裝訂成冊,共計六份: 1.申請表及計畫書。 2.本市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A)契約。 3.登記或設立證明: (1)以公益為目的設立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應提供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或核准設 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章程或規程;法人另需附法 人登記證書影本。 (2)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應提供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或設立之 證明影本或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章程或規 程;法人另需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3)醫事機構:應提供開業執照影本;法人另需附法人登記證 書影本。 (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提供開業執照影本。 4.與 A單位主責行政區之巷弄長照站( C單位)簽訂之合作意 向書。 (二)注意事項: 1.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 相符。 2.申請時應敘明預期效益,核銷時亦應列明實際服務效益,以 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依據。 3.A 單位或其負責人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 或其關係人者,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辦理,並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處罰。
- 七、審查作業如下: (一)審查重點: 1.申請單位符合 A單位資格。 2.計畫書之內容符合第三點所定辦理項目之規定。 3.依本局政策需求,審查計畫書之適切性。 4.申請單位執行後可達成本要點目的之實效性。 5.申請單位過去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二)審查方式: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若干人,召開評審 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經本局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簽訂行政契 約相關事宜;凡不符規定者,亦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單位 。
- 八、核銷方式說明如下: (一)特約 A單位應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如遇假日可延至次工作 日)檢送核銷資料至本局辦理,另為配合機關年度結算,第四 季核銷資料應於本局指定日期前送至本局辦理。倘逾期未送核 銷資料者,不得再行申報。 (二)服務費用請領規範: 1.特約 A單位如未於本局指定資訊系統登載服務紀錄,或紀錄 內容未依給付基準之「密集性照護追蹤原則」所列家訪及電 訪服務紀錄應登載之項目規範,不予支付複雜性個案服務費 用。 2.同一服務期日之複雜性個案服務費用(含家訪及電訪)不得 與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AA01擬定照顧計畫(家訪 )及AA02照顧管理(電訪)服務費用重複請領。 3.個案轉換特約 A單位接受服務者,家訪與電訪服務次數可重 新計算。 (三)特約 A單位就本局核算之服務項目或金額有疑義時,得於通知 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局表示意見,並以一次為限 。本局應於收受特約 A單位書面意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回復特 約 A單位,認特約 A單位有理由者,應即修正原核算之服務項 目或金額。 (四)本局撥付服務費用,均採轉帳方式辦理,倘特約 A單位金融帳 戶變更時,應主動通知本局。 (五)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AA01及AA02費用金額調整時, 本局配合調整給付基準並公告週知。
- 九、督導、輔導與考核方式說明如下: (一)特約 A單位須受本局不定期檢核考查,並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檢核結果及配合情形將作為續約之依據: 1.每月確實記錄服務情形,並於次月十日前填報執行成果月報 表。 2.參與臺北市政府或本局聯繫會議及教育訓練等相關活動,以 利未來政策規劃與推動。 3.配合本局辦理核銷等行政作業。 4.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如遇假日可延至次工作日)提供前一 年度執行成果報告,並函送本局備查 (二)特約 A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且本局 將不定期抽查申報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紀錄。 (三)遇有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申請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 、經費有虛報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本局應先以書面通 知特約 A單位,特約 A單位得於收受本局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檢具相關事證,以書面向本局表示意見,並以一次為限。 本局於收到特約 A單位書面意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重新審查違 約事由,認特約 A單位有理由者,另行通知並為適當之處置; 認特約 A單位無理由者,本局得於下次請領款項中,直接核扣 或以書面追繳已核撥之服務費用。
- 十、本局與特約 A單位之締約期間得為一至三年,履約期間屆滿前,有意 願續約之特約 A單位,得向本局提出續約申請。但履約期間及續約期 間合計不得逾 A單位與本局簽訂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A)契約之履 約期間。 本局未編列次年度預算或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通過者,本局與特約 A 單位間之行政契約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本局應即時通知特 約 A單位,並公告之。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二、本要點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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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長字第112311111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12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