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本府各機關(構)及學校(以下 簡稱機關)申請財政部核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民參案 件)之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支用事宜,並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民參獎勵作 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 二、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列帳 控管,其運用範圍應依民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七點規定辦理。
- 三、機關申請支用獎勵金辦理民參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款規定之民參 案件相關事項,應於財政局通知之期限內,擬具支出計畫(格式如附 件)送財政局,由財政局提報府級會議審議後,依審議結果分配獎勵 金。 機關未能依前項規定於財政局通知之期限內辦理者,得擬具支出計畫 (格式如附件)簽會財政局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報本府核定後,支 用獎勵金。
- 四、機關申請獎勵金辦理民參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其 他法令案件相關事項時,應依民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八點第一項規定 辦理。 機關申請獎勵金運用於約用人員酬金者,應依民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 八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機關申請獎勵金運用於赴國外行銷案件或觀摩優良案例者,應依民參 獎勵作業要點第十八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 五、機關申請支用獎勵金核發獎金應依民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九點、行政 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 (構)以本府名義訂定重大專案獎勵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六、機關獲本府核定支用獎勵金後,應循年度(概)預算辦理,或於支用 當年度或次一年度辦理追加(減)預算。
- 七、機關應配合財政局辦理支出計畫結餘款調查統計,俾利控管獎勵金剩 餘額度。 機關依第三點第二項申請獎勵金支用者,應將府簽影本送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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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金字第11430289111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