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及學校資 訊人員職能,訂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適用機關包括: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規 定,設置之局、處、委員會、區公所,及該等機關所轄機關、機構、 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 三、本基準所稱資訊人員,指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 業要點所訂定之資訊人員。
- 四、本基準所稱資訊人員具備資通技術背景,指資訊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 (一)職務歸列為資訊處理職系或具有轉列至資訊處理職系資格。 (二)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資訊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或電子工 程技師資格。 (三)經電腦軟體設計、電腦硬體裝修或電腦軟體應用技能檢定合格,取 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四)取得資通安全、網路管理、資料庫管理、軟體工程、軟體測試等五 類中,至少二類各一張專業證照,並應於在職期間維持該證照之有 效性,上開證照應為數位發展主管機關認可、資訊軟硬體廠商核發 、資訊專業證照發行機構核發,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認證、認可。 (五)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畢 業之科系應包括於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科基準分類之「資訊通訊科技 領域」中。 (六)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其最 近十年在專科學校以上學校(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資通安全、 程式設計、資料結構、系統專案管理、資料庫應用或資訊管理相關 課程,累計達二十個學分,持有學分證明者。 (七)最近十年研修職業訓練機構、教育推廣機構開設經主管機關認可之 資通安全、程式設計、資料結構、系統專案管理、資料庫應用或資 訊管理相關課程,累計達六十小時以上,持有結訓證明者。
- 五、資訊人員應接受職能訓練分自主學習課程及核心課程,其中核心課程 分為必修課程及專業課程。
- 六、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應訂定資訊人員職能訓練各類課程項 目,並以每年更新一次為原則。
- 七、自主學習課程由資訊局每年提供當年度學習地圖及推薦課程予本府各 機關,各機關資訊人員應針對業務需求自行研讀學習相關課程。
- 八、資訊人員之必修課程由資訊局指定之。 資訊人員均應於每年年底前完成該年度必修課程。 當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到職之資訊人員,應於到職當年年底前完成到職 當年度及前兩年度指定之必修課程。 當年十月一日以後到職之資訊人員,其必修課程要求視同次一年一月 一日到職者辦理。
- 九、資訊專業領域及其專業課程由資訊局另訂之。 各機關於每年年底前,應有基於「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 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一點所規定應配置之最低資訊人員數量一定比例 資訊人員完成該領域專業課程,原則由該機關負責該領域者完成課程 。 前項一定比例由資訊局依該領域之重要程度、難易度及領域規模訂定 ,並得考量各機關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訊組織規模、現職資訊人 員實際人數及具備資通技術背景之人數等情形調整。 若該機關已完成課程者,於當年度年底前調職或離職,仍得計入該機 關完成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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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策字第1153007263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15年7月6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資通人員職能訓練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資訊人員職能訓練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