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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3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1年3月12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1)北市稽工乙字第091904073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
  • 一、查定課徵對象: 1.電影院(除郊區及營業情況特殊者外--指放映二輪影片或經常被檢舉有逃漏稅者)、 夜總會及遊樂園一律依自動報繳營業額課徵娛樂稅。 2.其他各業一律依查定課徵娛樂稅,但使用統一發票有節目之餐飲業、舞場、視聽歌唱 業(KTV、卡拉OK、MTV),得經核准依自動報繳營業額課徵。
  • 二、查定課徵方式: 1.免用統一發票規模狹小之娛樂業,娛樂稅應參酌營業稅查定營業額核課之。 2.使用統一發票之娛樂業,申請代徵娛樂稅時,娛樂稅承辦人員應參酌其營業稅自動申 報銷售額及調查營業狀況,依查定公式核定課徵娛樂稅,並將查定情形知會營業稅承 辦人員。 3.娛樂稅代徵人未申請代徵娛樂稅經通知後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娛樂稅承辦人員應即依 營業稅稅籍資料逕行設籍查定課稅,並應依娛樂稅法第十二條及十四條規定辦理。 4.營業稅尚未設籍課稅者,娛樂稅承辦人員應會同營業稅承辦人員辦理。
  • 三、查定計算公式: 1.電影院: 原依自動報繳申請為查定課徵者按最近壹年申報營業額,平均計算每月營業額加計10 %核定之。但原開始營業尚未屆滿壹年者仍依其自動報繳營業額課徵。 2.舞廳(場): 每月營業額= 門票售價x座位數x1÷2(按:即扣除舞女人數)x每天營業場數x 營業成數x每月天數 3.歌廳: 每月營業額 = 門票售價x座位數x營業成數x每天場次x每月天數 4.高爾夫球(練習場): 每月營業額=每盒收費額x每小時打球盒數x球道數x營業成數x每天營業時數 x每 月天數 5.保齡球: 每月營業額 =每局收費額x每小時打球局數x球道數x營業成數x每天營業時數x每 月天數 6.撞球: 每月營業額 = 每小時收費額x檯數x每天營業時數x營業成數x每月天數 7.電動玩具: 每月營業額 =每次收費額x台數x每小時次數x每天營業時數x營業成數x每月天數 8.資訊休閒服務業: 每月營業額=每小時收費額x台數x每天營業時數x上網遊戲成數x營業成數 x每月 天數 9.漆彈射擊場: 每月營業額=每人每次收費額x平均每次營業人數x每天營業次數x每月天數 10.小鋼珠: 每月營業額= 每公斤單價x台數x1(按:即每小時)÷每公斤平均耗用時間 x每 天營業時數x營業成數x每月天數 11.MTV: 每月營業額=每片平均收費額x房間數x每房間平均人數x每天營業時數÷每片平均 時間x營業成數x每月天數 12.KTV: 每月營業額=每人平均收費額x房間數 x每房間平均人數x每天營業時數 ÷每節平 均時數x營業成數 x每月天數 13.卡拉OK: 每月營業額=每人平均收費額x坐位數x每天營業時數÷每人平均消費時數x營業成 數x每月天數 14.投幣式點唱機: 每月營業額=每次收費額x台數x每小時使用次數x每天營業時數x每月天數
  • 四、查定稅額之調整: 1.娛樂稅承辦人員應每半年(每年元月及七月份)調查業者實際營業狀況調整查定稅額 ,營業情況變動較大者,得視實際營業情形隨時調整其查定稅額。 2.娛樂稅代徵人對於查定稅額如有異議申請更正或復查者,應派員稽查,就查得之資料 ,作為核課之依據。 3.娛樂稅代徵人因故連續停業在五日以上經申請調查屬實者,其查定課稅額按比例核減 之。但經政府機關命令停業或因天災地變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發生,而被迫停業,不 受五日之限制。
  • 五、其他注意事項:娛樂業申請設立、變更、停歇業、復業及稅額調整時,營業稅、娛樂稅 承辦人員應相互知會。
  • 六、本注意事項經陳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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