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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6-0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北市青職字第114301147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公、私部門辦理青年職涯 培力與創新創業之業務,鼓勵民間團體或公、私立學校協助青年職涯 規劃、培養職場知能及協助青年創業前、初期起步穩定,增加創業能 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定補助對象如下: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內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院校。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但不包含政治團 體,且申請補助時設立登記或立案達一年以上。 (三)本市青年創業團隊: 1.依法設立登記於本市之營利事業,申請補助時須登記未滿三年; 且其代表人或負責人須為年滿十八歲至未滿四十六歲之中華民國 國民。 2.由本市核准立案或會址設於本市之人民團體,但不包含政治團體 ,申請補助時須立案未滿三年;且其負責人須為年滿十八歲至未 滿四十六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 三、本要點補助活動類型如下: (一)於本市辦理之職涯培力或創業主題課程、講座、論壇、策展、市集 或競賽等團體活動。 (二)本市青年創業團隊參與國內策展、產業媒合或市集等活動,實質展 示產品、技術、服務或創意,以促進市場拓展、尋求合作和提升知 名度的各類活動(活動攤位應至少二十五個以上之規模)。
  • 四、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申請補助活動內容、目標明確,可達實質職涯培力及創業促進效益 ,或對目前青年及高中職、大專校院學生投入就業、創業市場有直 接相關、立即性協助者,優先補助。並視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 (主辦或合辦、是否收費等)、活動內容、活動地區及活動時間等 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活動內容與青年職涯培力及創業活動之主題 無關者,不予補助;惟為協助職涯探索及創業精神向下紮根,如申 請案件活動參與對象為高中職以下之學生,本局得斟酌其規劃內容 、參與人數、活動效益予以補助。 (二)同一補助對象於同一年度內,以補助二案為限。
  • 五、本要點補助額度如下: (一)補助類型屬第三點第一款者,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以下同)二 萬五千元為限,但申請補助活動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 利團體,則以三十萬元為限。 (二)補助類型屬第三點第二款者,每案補助金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 申請補助活動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則以十萬 元為限。 (三)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由本局另公告之。
  • 六、申請期間及申請人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補助類型屬第三點第一款之申請案件: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十五日 止,受理申請補助當年度二月至五月內辦理之活動;每年五月一日 至五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補助當年度六月至九月內辦理之活動; 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補助當年度十月至次年度 一月內辦理之活動。 (二)補助類型屬第三點第二款之申請人應於活動前二十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含)(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後,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 申請。 (三)對本局形象提升及整體職涯發展或青年創業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 ,經本局專案簽准之案件,得不受前款規定期間之限制。 (四)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補助活動計畫書、團體或機構或法人核准立 案證書影本(公、私立學校則免付)、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 助案件自主檢核表及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各一份,於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 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分攤內容。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 採掛號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以送達本局為準。
  • 七、本要點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之活動是否符合補助規定,由本局審核及認定之;並依 申請先後順序審核。 (二)申請補助案件經本局核准者,發給核准函。補助經費十五萬元以上 之補助案,本局得召開審查會審查,並得要求申請人就審查意見提 出說明。 (三)未備齊文件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由本局以書面通知 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或依現有資料逕為 審核。
  • 八、經費核銷期間及受補助者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十日內,檢附核准函影本、請領申請書 暨成果報告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領據、計畫經費支出明細 表、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及憑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經費 核銷切結書及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送達本局辦理核銷。 (二)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提送,應於期限內敘明理由報本局核准,逾期 得不予核銷。但當年十一月十日(含)後之活動,至遲應於當年度 十一月三十日(含)(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辦理核銷;當 年度十二月之活動,應於次年度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前(含) (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辦理核銷。 前項第一款之核銷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 採掛號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以送達本局為準。
  • 九、經費核銷注意事項如下: (一)「計畫經費支出明細表」應詳列計畫的全部支出(包含自籌款及補 助款),並加蓋申請人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經費核銷切結 書」亦應加蓋申請人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 (二)受補助項目應檢附正本支用憑證,並依補助項目分別黏貼於支用憑 證黏存單,每張黏存單後面均須檢附照片或其他佐證資料(如簽到 簿或出席人數證明);自籌款部分免附憑證。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政府機關分攤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 金額,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受補助者核銷款項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用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五)實際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總支出經費」減去「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 」、「實際收費金額」,再減去「其他收入」。 (六)補助活動相關文宣、海報、出版品或網站頁面等,應將本局列為指 導單位或協辦單位,核銷時應檢附佐證資料,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 十、督導及考核事項如下: (一)活動執行期間,必要時受補助者應提送執行狀況報告、配合訪視、 督導及查核,並協助本局臨時業務需求,提供相關文件備查,另本 要點如經列入管制計畫,基於本府相關管考規定,定期填(製)送 管考表件。 (二)計畫執行完畢,受補助者應提送成果報告書,並應載明具體執行效 益。
  • 十一、辦理活動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補助活動如有收費情形應於補助活動計畫書敘明,預估收費 總金額將列為核發補助參據;如未於計畫書敘明者,經查證屬實 ,本局得刪減全部補助款。 (二)受補助者應依核定補助活動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如變更活動辦 理內容、時間或地點等,須於活動原訂辦理前七日先函報本局核 定,如有特殊情形得另案處理。 (三)本局得要求受補助者配合本局職涯發展或青年創業相關業務宣導 ,宣導內容由本局提供。 (四)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受補助期間宣傳應明確標示其為 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 式進行。 (五)本局得要求受補助者,於受補助期間配合參與本局所辦創業或職 涯相關課程、座談會、成果發表會、及其他宣傳推廣活動或向特 定對象進行簡報,受補助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六)受補助者應依活動性質及本府相關規定自行投保傷害保險、相關 產險或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七)受補助者活動之執行不得損害他人權益或傷害本府及所屬機關形 象等情事。
  • 十二、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或酌減補助款;已 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命其返 還各該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於書面撤銷或廢止日起二年不受理其 申請: (一)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 式申請補助。 (二)同一申請案之補助項目重複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 (三)經訪視及查核發現不符原核准計畫,或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 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 (四)未經本局同意變更核准補助計畫書。 (五)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
  •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當年度編列支經費預算 用罄後,不再受理申請,並由本局公告之。
  • 十四、本要點所定申請及核銷應檢附之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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