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實施目的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因應臺北市攤販長期精進計畫階段性任務 結束,基於持續輔導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權管場域範圍 內之各類攤販為目的,冀希透過攤販自主管理,以維持場域範圍內現 場營業秩序,營造更優質之消費及營業環境,以維護周邊居民居住生 活品質並考量行政效能之有效分配,特訂定本計畫。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貳、執行對象 一、第一類:詳附表一至四。 (一)甲類: 1.臨時攤販集中場(詳附表一)。 2.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聚集區(詳附表二)。 3.透過臺北市攤販長期精進計畫專案納管之未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 (以下簡稱無證攤販)聚集區(詳附表三)。 (二)乙類:透過臺北市攤販管理與取締專案輔導之無證攤販聚集區(詳 附表四)。二、第二類:聚集二十攤以上之無證攤販聚集區。 三、第三類:未達二十攤之零星無證攤販聚集區。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參、執行方式 一、第一類: (一)甲類場域: 1.攤販應加入自理組織參與運作,並配合市場處及相關權責機關進 行每季至少一次之聯合稽查。 2.由市場處提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攤販問題工作小 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決議每年二處場域進行環境優化,市場 處並得透過相關補助計畫,輔導場域提升軟硬體設施設備。 3.攤販之攤位應懸掛臺北市攤販營業許可證或自理組織發放之會員 證,以利本府各相關機關辨識。 4.自理組織及攤販應配合本府相關政策推動,如禁用一次性及美耐 皿餐具、食材登錄、設置多國語言標示菜單、推廣使用無現金行 動支付、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食品中毒條款及產品 責任險及其他本府政策;各項推動專案或評比優良卓有成效者, 市場處得納入優先補助之對象,拒不配合或成效不彰者,市場處 得提報工作小組決議,終止或不予各類補助。 5.攤販違反道交、食安、消保、環境衛生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由本 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另市場處得發函轉請自理組織,由 自理組織依其章程之規定,決議予以出會或除名。 6.本市如因建設需要、環境變遷、公共利益考量、影響本市公共工 程或鄰近各市場改建案等相關因素,市場處得提報工作小組決議 終止輔導,並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7.無商機之場域,經市場處盤點場域內攤販每周至少營業五日之攤 位數少於二十攤者,得提報工作小組決議存廢事宜或終止輔導, 並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8.相關補助計畫之程序、對象及應備文件,由市場處另行公告。 (二)乙類場域: 攤販應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與取締專案作業規劃之營業時間及範圍設 攤,不得任意擴大營業範圍及營業時間,違者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 依權責辦理,並應配合市場處及本府各相關機關進行每季至少一次 之聯合稽查。 二、第二類: (一)市場處接獲陳情或檢舉,應主動通知本府各相關機關,如涉及占用 道路、逾越道路標線、妨礙交通、影響消防公安、市容、環境衛生 或社會秩序者,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二)市場處每季至少二次不定期邀集本府相關權責機關辦理聯合稽查。 (三)本府各相關機關應每季將執行成果(如稽查表、開單數據及照片等 相關查察資料)送市場處彙整。 (四)市場處得將前開執行成果提報工作小組,作為成效檢討之依據。 三、第三類: (一)取締淨空為原則。 (二)市場處接獲陳情或檢舉,應主動通知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本府各相關機關應將執行情形回報市場處。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肆、本計畫以二年為一期,由市場處提報工作小組定期檢討施行成效,並 視執行成果辦理專案敘獎。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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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8-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市字第114302711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12月09日訂定,自115年01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