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營造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之友善職場 ,對於能兼顧工作與親職,且有具體績效或重要貢獻之爸媽員工予以 獎勵,特訂定本要點,以激勵其工作士氣。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本府各機關(構)學校所屬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員工 。
- 三、現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被選拔為本府優良爸媽員工: (一)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核)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但最近三年因下 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核)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 條件之限制: 1.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 ,而留職停薪。 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工作表現在本機關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 1.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具體優良表現,且服務態 度優良。 2.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政策,經採行確具成效。 3.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4.適時消弭意外事故、搶救災害或偵破刑案,處理得宜,使本府或 市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 5.其他經認定具有創新、特殊優良事蹟或重大功蹟,足為表率。 (三)親職合作具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1.盡心教養子女,重視親子教育,鼓勵並陪伴子女適性發展。 2.家庭關係和諧,能共同分擔親職,促進家庭成員間之合作與理解 。 3.積極發揮創意,給予子女自由發揮空間,展現多元親職角色。 4.勇敢實現自我,與子女或家庭成員間互動良好,彼此互相成長。 5.力求以身作則,致力照護子女並建立信賴關係,有效發揮親職功 能。
- 四、最近三年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府優良爸媽員工選拔: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 處分。 (二)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 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 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四)對他人為職場霸凌,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 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 五、遴選原則: (一)本府有所屬之一級機關(構)(含所屬)至多遴薦三人,無所屬機 關(構)學校者及區公所以遴薦一人為限。 (二)各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擇優遴薦並填報遴薦表及事蹟表(如附 表一、二)後報府審議。
- 六、審議程序: (一)初審:由各機關(構)學校考績(核)委員會辦理,並報請一級機 關(構)考績(核)委員會審議。 (二)初核:由本府人事處就各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遴薦之人選辦理 。 (三)複核: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邀集本府副秘書長、教育局、社 會局、勞動局、人事處、政風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首長(或由 首長指派之簡任人員)共同組成評選小組,就遴薦人選之工作表現 、親職合作等具體事蹟整體綜合考量後審議。評選小組委員任一性 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七、本府表揚之優良爸媽員工,每年以不超過十五名為原則。獲選者之表 揚,由市長頒給獎座一座及相當於新臺幣五千元之等值禮券,並給予 公假五日,應自核定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 八、各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 異動,應隨時函知本府;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 遴薦。 獲選為本府優良爸媽員工後,事後如發現有不符第三點規定或具第四 點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由原遴薦之機關報請本府撤銷其獲選資格,其 已領受之獎座及等值禮券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前項人員如有確實事證可認原獲選資格並無違誤者,由原遴薦機關報 請本府回復獲選資格,並返還獎座及等值禮券。
- 九、獲選為本府優良爸媽員工,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服務機關(構) 學校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函送原遴薦機關,由原遴薦機關報請本府廢 止其獲選資格,並命其繳還獎座: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職、養)金、休職、降級、減俸 、罰款、記過懲戒處分判決確定。 (四)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前項程序報請本府回復獲選資格,並 返還獎座: (一)依前項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廢止資格後,經判決無罪確定,或懲處 處分經撤銷確定或有其他依法失其效力之情形。 (二)依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廢止資格後,經刑事再審或非常上訴程 序判決無罪確定,或經懲戒法院再審程序判決不受懲戒確定。
- 十、辦理表揚本府優良爸媽員工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相關 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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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4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43011045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114年12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