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救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臺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之學生及經許可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死亡或失能之 學生及幼兒,給予即時慰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 險條例」參加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 險(以下簡稱團體保險)且就讀本市市立、私立學校學生及經許可設 立於本市之教保服務機構幼兒(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
- 四、學生及幼兒在保險期間,其慰問金之申領權人順序如下: (一)本人。 (二)配偶。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父母。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前項所定當序申領權人存在時,後順序者不得領受。 第一項第三款申領權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 五、受團體保險理賠給付期間,依本要點申請發給慰問金之額度如下: (一)領有失能保險金者,發給支領金額十分之一。 (二)領有失能生活補助金者,期間發給支領金額十分之一。 (三)死亡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 六、學生及幼兒發生保險事故者時,申領權人應於認定失能或死亡之日起 一年內(按年支領生活補助金者應於每次支領之日起一年內),向其 就讀之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由該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檢具 申請書、失能理賠證明或死亡證明等文件,函報本局辦理。
- 七、申領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逾前點所定期限。 (二)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 八、同一死亡或失能事件之慰問金,以發給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領;按 年支領生活補助金者依支領次數申領。
- 九、申領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慰問金;其已領取者,本局應 撤銷原核准處分,並通知限期繳還;逾期未繳還者,移送強制執行: (一)提供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 法申請。 (二)拒絕提供應檢附之資料。 (三)違反前點規定,重複申領。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一、臺北市立大學學生參加校內主辦之學生團體保險期間,因故致死亡 或失能者得準用本要點有關慰問金額度及申領程序之規定。
- 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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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體字第114311606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14年11月20日(星期四)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