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辦理「臺北新創旗艦基 地」(以下簡稱本基地)新創加速器補助與進駐事宜,強化臺北新創 生態系專業輔導能量與鏈結國際新創網絡資源,協助新創團隊加速成 長,特訂定本申請須知。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二、補助對象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據本須知規定申請新創加速器補助: (一)一般型加速器:由創育機構或加速器團隊主導,聚焦多元產業類型 ,提供創業輔導、募資媒合、資源整合與進入市場等服務。 (二)企業垂直加速器:由企業集團或法人機構主導,為解決內部創新痛 點、擴展新業務或提升產業競爭力,所設立之新創加速計畫。此類 加速器聚焦特定產業領域,以導入創新解方並深化外部合作機會為 目標。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三、申請資格 申請人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一般型加速器: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機構、大專院校,具投資基 金(自有或連結),並能協助中小及新創企業成長與創造市場商機 。 (二)企業垂直加速器,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依法設立之公司,並符合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 1 億元且經常 僱用員工數 200 人以上企業,具備培育能量、領投新創實績; 若申請單位為中小企業且為前述企業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則須 與「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共同簽訂「關係企業切結書」。 2.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構(如醫療院所、大專院校、研究單位 或社團法人等),具備結合其專業領域資源,針對相關產業進行 加速輔導、技術驗證與創新應用推廣之能量或實績。 (三)申請人應為已於臺灣設立法人或機構之國內加速器或國際加速器, 具有實質營運能力,且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銀行拒絕往來戶,並 應具備良好財務狀況(淨值應為正值)。國內、國際加速器之認定 ,以實際營運總部所在地為準。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電子檔 1 份(詳附件 1): 須包含 附件 1-1 計畫申請書(建議以 30 頁以內為原則) 附件 1-2 計畫切結書 附件 1-3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附件 1-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附件 1-5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依《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 附件 1-6 臺北市政府產業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案件 自主檢核表(申請人) (二)申請單位須檢附法人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 登記之設立證明影本 1 份。 (三)申請單位為依法設立之公司,檢附最近 1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書」(成立未滿 1 年之公司得以最近 1 期「營業稅申報 書」替代)、最新「營利事業無欠稅證明」、「廠商信用證明」( 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及「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等影 本各 1 份;學校或財(社)團法人,檢附最近一年受核(審)定 財務報告。 (四)其他申請文件 1.「一般型加速器」應檢附自設或連結投資基金之相關佐證資料, 如自設投資基金規章,或與外部投資基金合作之意向書等文件。 2.「企業垂直加速器」應檢附最近 1 期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之 證明文件。 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 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五)本計畫申請資料,請至臺北新創旗艦基地官方網站(網址待另行公 告)下載使用。 (六)申請資料補件 臺北新創旗艦基地營運團隊(下稱營運團隊)將針對申請單位所提 文件進行初步審查,完成資格審查後,如須補件,申請單位應於營 運團隊通知期限內將資料文件補正,逾時未完成補件或補件資料不 符規定之單位,視同自動放棄並列為資格不符。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五、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本計畫執行期程為一年。 (二)申請補助經費原則如下: 1.為支持加速器進駐本基地並強化其輔導效能,產業局將提供資金 作為補助資源。 2.每案申請最高補助金額為 700 萬元整,實際核定金額將依據提 案規模、執行計畫內容及預期效益,由營運團隊彙整評審委員建 議,送產業局核定。 3.本計畫以年度為執行週期,產業局得依實際政策重點及預算彈性 ,調整補助額度與分配方式。 (三)加速器補助款編列請依據「臺北新創旗艦基地新創加速器補助計畫 會計科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辦理(附件 2),編列項目須 與加速器推動計畫內容具直接關聯,並依北市府補助核銷規定辦理 。 (四)會計報告簽證費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五)計畫投入人力不得重複執行其他政府單位育成補助計畫、加速器補 助計畫。 (六)產業局將保留補助金額調整或終止補助之權利。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六、新創加速器必設績效指標 (一)一般型加速器: 1.每年度應實際輔導至少 20 家新創團隊,其中不低於 30 %應為 具國際背景之新創團隊,其餘限制為臺北市新創團隊。 2.每年應主辦或合辦至少 5 場次以上活動,其中至少 1 場須為 具國際規模之公開 Demo Day (國際級生態系活動),邀集不低 於 10 組具潛力之國內外新創團隊進行產品或技術展示,並應確 保活動期間有跨國創投、海外加速器或國際合作機構參與,以促 進國際鏈結與品牌曝光。 3.辦理之活動可包含投資簡報會、媒合會、開放式論壇等,每場活 動須邀請國內外創投、天使投資人或企業投資單位參加,並提供 活動紀錄、參與名單與媒合成果摘要等作為佐證資料。 4.每年應達成 3 件以上具體之商業合作或技術媒合案例,其中至 少 1 件具國際合作要素之案例,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以作為績 效認列依據。 5.協助培育新創團隊誘發投增資或取得訂單金額合計達新臺幣 5,0 00 萬元以上,提供完整資料佐證,包括簽署文件、金額明細與 投後追蹤報告。 (二)企業垂直加速器: 1.每年度應實際輔導至少 10 家臺北市新創團隊。 2.每年應主辦或合辦至少 2 場次以上企業導向活動(含企業出題 、內部資源開放或技術對接等)。 3.每年應達成至少 5 件具體之商業合作或技術媒合案例,並應提 供佐證資料,以作為績效認列依據。 4.協助培育新創團隊誘發投增資或取得訂單金額合計達新臺幣 5,0 00 萬元以上,提供完整資料佐證,包括簽署文件、金額明細與 投後追蹤報告。
- 七、績效指標認定原則 (一)新創團隊定義:指設立年限未滿 8 年之本國或國際團隊,且為加 速器實際執行年度內所輔導者。 1.國際新創團隊認定說明,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團隊母公司依法登記設立海外,並實質參與營運。 (2)團隊之創辦人或主要營運成員(如執行長、技術長、營運負責 人等)為外籍人士,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與決策。 2.臺北市新創團隊認定說明: (1)公司登記地為臺北市,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主,並持 續維持至進駐期滿者。 (2)進駐 6 個月內辦理公司登記遷入臺北市,並持續維持至進駐 期滿者。 (二)國際合作案例之認定:指加速器於當年度執行輔導過程中,與具「 國際要素」之合作對象進行之商業合作、技術合作、PoC 驗證、交 流活動或市場導入等具體合作行為。具有「國際要素」之合作對象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得認列: 1.合作對象為海外設立之法人或事業單位(含其在臺分公司或據點 )。 2.合作案參與者包含外籍創辦人、外籍專業人員或跨國團隊成員。 3.合作內容涉及海外市場需求、跨國商業模式、或國際技術標準之 應用。 4.合作案中包含國際創育組織、跨國企業或海外研究單位之引介、 諮詢或協作行為。 (三)為維護本計畫成果認列之客觀性與輔導關係之獨立性,加速器如對 所輔導之新創團隊持有具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新創團隊已 發行具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過半者,該新創團隊不得列為本 計畫之有效輔導成果,亦不得作為核銷與成效報告統計依據。 (四)各項成果須具正式佐證文件(如投資/供應契約、合作意向書、出 貨單、款項證明等),方得認列為有效成果。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八、審查作業流程 (一)申請階段: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表 2.補助申請計畫書 3.法人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設立證 明影本 4.其他指定之相關資料 (二)資格審查:由營運團隊辦理初步資格及資料完整性審查,並依審查 結果進入下一階段。 (三)簡報審查:由營運團隊通知申請單位參與簡報審查會議,進行實體 或線上簡報說明(國際加速器或不可抗力因素得以線上方式辦理) 。申請單位應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出席簡報審查會議。 (四)審查重點:將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團進行簡報審查,評核重點為 申請單位之營運模式及獲利能力、加速機制、投資規劃、過去之實 績及預期效益等事項綜合審議之。 (五)結果公告:審查結果經產業局核定後將正式公告補助結果與核定金 額,並以書面通知入選單位。 (六)本計畫具體審查項目及配分比重由產業局另行公告之。 (七)本計畫審查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3。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九、補助款撥付及核銷程序 (一)第一期請款作業:獲補助單位依規定期限內完成計畫書修訂,請領 補助款時應備具下列文件向產業局辦理核銷,產業局先行支付百分 之五十補助款,其餘補助款俟獲補助單位之執行成果報告送經產業 局審查通過後再行支付。 1.請領申請書。 2.領據。 3.經費需求總表一份。 4.獲補助單位存摺封面一份。 5.膠裝版修正後計畫書一式三份。 (二)第二期請款作業:獲補助單位應依計畫經費動支情形覈實報銷,並 於本計畫結案報告經產業局審查通過後,依審查結果檢具修正後總 結報告、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及下列文件申請撥款。 1.請領申請書。 2.領據。 3.獲補助單位存摺封面一份。 4.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正本一份;公立學校得以經主計機構檢核 之相關憑證代之。 5.膠裝版修正後總結報告書一式二份。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十、補助經費收支處理程序 (一)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支出應取得合法之原始單據,內部憑證則應依 會計程序辦理,並由獲補助單位之負責人簽署。 (二)獲補助單位依計畫書中所列之用途,運用補助款,如有不符合本計 畫用途之經費不得核銷,其中人事費用應依法扣繳及申報薪資所得 稅,其餘事項悉依產業局所定會計科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或 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三)計畫支用之相關支用單據日期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為限,應自行保 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令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 定妥善保存。 (四)本計畫結案後,補助款如有剩餘,應於十五日內不計利息繳回產業 局。 (五)未依規定辦理者,產業局得取回前揭應繳回之補助款,並得提交仲 裁或提出訴訟。因未繳回或延遲繳回,致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 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獲補助單位全額負 擔。 (六)獲補助單位應於結案報告時提供會計師簽證之會計報告。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十一、執行成果報告及查核程序 (一)期中查訪報告:獲補助單位應依產業局規定之期中查訪時間,依 規定格式報告計畫及經費動支執行情形,並提交工作進度及會計 報告電子檔。 (二)結案報告:獲補助單位應於本計畫執行結束後十五日內,依規定 格式提出結案報告報請產業局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於三十日內提 交修正後總結報告一式二份(含電子檔)及會計師簽證正本一式 一份。 (三)執行成果所有指標認列須以當年度(即加速器執行年度)為基準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十二、計畫變更或終止程序 (一)計畫變更:獲補助單位得於符合原訂計畫目標及不增加補助款之 原則下,變更計畫執行內容;並應依本計畫執行管理作業「計畫 變更表」敘明變更內容及理由,於計畫執行期間屆滿日一個月之 前以書面申請變更,經產業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內容。 (二)計畫終止:本計畫於執行期間,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完成時 ,產業局與獲補助單位皆得提出具體理由終止計畫。惟若由獲補 助單位提出申請終止,需以書面敘明理由,經產業局同意並以書 面通知始生終止效力。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十三、補助撤銷或廢止程序 (一)經查明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之情事、違反法令之規定者, 產業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加計利息 作成書面處分命其繳回已發給之補助。 (二)獲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產業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款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 期不繳回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書內容有重大落差。 2.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3.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執行進度落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 查核或計畫成果報告經審查不合格,經產業局通知限期改善而 未改善。 4.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5.請領補助款應備文件不全,經產業局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 正。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十四、獲補助單位之權利與義務 (一)本基地作為育成輔導與日常營運場域,提供獲補助單位專屬空間 資源支援,並依實際需求與規範,按規劃給予合理數量之免費座 位,其所輔導之新創團隊應實際進駐使用。 (二)獲補助單位可優先使用基地場域與活動資源,參與基地辦理之國 際交流會等活動。 (三)營運團隊依申請提案載明之執行人數核配相應門禁權限數量。完 成門禁權限開通即可正式進駐;其後之使用與管理依公告辦理。 (四)獲補助單位進駐空間由營運團隊統一規劃與分配,得依可用席次 、空間調度、動線等因素調整或更換,並以書面(含電子郵件) 通知。 (五)新創發展追蹤: 獲補助單位應協助追蹤所輔導之新創團隊中長期發展情形,以利 後續成效盤點與政策調整,並提供下列書面資料: 1.團隊營運狀況摘要(如營收變化、市場拓展進度等) 2.募資成果紀錄(如最新一輪募資金額、投資人簡述) 3.人才擴編情形(如員工人數變化、關鍵職缺招募情形) 4.重大里程碑事件(如產品上市、獲獎、出海、IPO 等) 5.輔導履歷紀錄(可為簡表形式,註明輔導內容與時程)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十五、申請方式及服務窗口 (一)本計畫每年度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之經費額度,由產業局公告之 。 (二)申請受理期間:採公告日即受理,自公告日起至公告所載之申請 截止日當日 15:00 前完成送件作業(以收訖時間戳記為準)。 (三)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應備文件各一份,向產業局提出 申請,如申請單位採行線上申請送件,得免送紙本文件。採紙本 方式掛號郵寄者,申請日期以當日郵戳為準;採線上申請送件者 ,請申請單位務必於送件後,電知服務窗口確認。 (四)服務窗口:由產業局另行公告之。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十六、其他應注意或配合事項: (一)計畫執行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若 經查有不實聲明或違反情事,產業局得逕予駁回、撤銷補助、終 止契約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二)若經查核發現獲補助單位違反計畫切結事項,或其審查通過之相 關文件與實際不符者,產業局得逕予駁回、撤銷補助、終止契約 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三)因糾紛或其他事由而有訴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強制執行 命令之情事,產業局得停止補助款撥付等相關事宜。 (四)產業局及營運團隊得隨時派員查核獲補助單位之計畫執行情形與 經費支用狀況,包含書面資料及支用單據,若查核發現重大缺失 ,且有需繳回補助款之情形者得暫停其次年度申請遴選資格 1 次。 (五)計畫執行過程中應依規定標示「臺北新創旗艦基地」品牌識別。 獲補助單位應同意授權其加速器標誌(logo)供本基地進行活動 宣傳與成果展示使用。 (六)獲補助單位應配合產業局或相關機關政策推廣與基地公共事務推 動,包含但不限於:出席政策宣傳活動、配合行銷推廣、參與營 運團隊辦理之活動、參訪接待、生態座談、展會、滿意度調查及 成效盤點等事項,協助擴大品牌能見度與產業連結性。 (七)其他計畫期間及計畫結束後三年內應配合事項: 1.計畫成果效益追蹤。 2.參與產業局相關成果發表會、展示會及記者會。 3.因應產業局要求,於計畫文宣加註本府形象廣宣標誌。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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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工字第115304566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並自115年1月30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30
115年01月15日訂定發布之全文16點,自115年01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