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小巨蛋主場館、臺北和平籃 球館主場地公益檔期及臺北大巨蛋體育館回饋檔期申請與審查作業事 宜,特明定本注意事項。
- 二、公益檔期及回饋檔期之額度,依本府或所屬機關與經營管理單位間之 契約約定辦理。 每一年度公益檔期或回饋檔期之額度用罄時,本府得公告不再受理申 請;額度如有剩餘時,本府亦得依「臺北市政府公益檔期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之決議,不再受理申請,將剩餘額度改供一般 檔期使用。
- 三、公益檔期及回饋檔期之申請資格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主辦活動時,由各該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提出申 請。 (二)本府各機關與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合辦單位)共同 主辦或合辦活動時,由本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合辦機關)提出申請 。
- 四、公益檔期及回饋檔期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公益檔期及回饋檔期者,應由該主辦或合辦機關於活動前一年 度之一月二十日以前將申請案提送至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 簡稱觀傳局),並副知下列單位: 1.申請臺北小巨蛋主場館公益檔期者,副知經營管理單位。 2.申請臺北和平籃球館主場地公益檔期及臺北大巨蛋體育館回饋檔 期者,副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及經營管理單 位。 (二)同一機關所提送之各活動日期彼此有所衝突者,應自行協調檔期。 (三)同一機關應就所提送之案件,依其重要性排序,提供委員會審議時 參酌。 (四)第一款申請案應交付活動企劃書,企劃書應載明活動名稱、申請單 位、活動目的及計畫內容。本注意事項所定書表格式由觀傳局另定 之。
- 五、公益檔期及回饋檔期審議作業流程如下: (一)申請案經觀傳局依第三點規定完成資格審查後,由該局彙整前點第 一款之申請案資料及資格審查結果,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審議結果由觀傳局通知主辦或合辦機關、各場館經營管理單位後, 由經營管理單位另行辦理場館租借事宜。
- 六、公益檔期及回饋檔期申請案件,應由委員會衡酌是否有助於市政推動 或公益形象、參與普及性、活動效益、場地合適性及公益、回饋項目 等因素進行審議。
- 七、委員會召開時,主辦或合辦機關應派員列席委員會說明。 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公益檔期及回饋檔期活動名稱、主辦或合辦機關、 合辦單位及核給天數等結果,應分別於臺北小巨蛋、臺北和平籃球館 、臺北大巨蛋體育館及體育局網站公告。
- 八、已核准之公益檔期或回饋檔期需取消者,該主辦或合辦機關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臺北小巨蛋主場館:於進場日五個月前通知經營管理單位,並副知 觀傳局。 (二)臺北大巨蛋體育館:於進場日五個月前通知經營管理單位,並副知 觀傳局及體育局。 (三)臺北和平籃球館主場地:於進場日四個月前通知經營管理單位,並 副知觀傳局及體育局。 取消公益檔期或回饋檔期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合辦機關於通知取消 檔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就該合辦單位之活動提出申請。 已核准之公益檔期或回饋檔期活動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未能於第 一項規定期限前通知取消時,得不受前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之限 制。
- 九、已核准之公益檔期或回饋檔期,如欲變更申請案內容者,主辦或合辦 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臺北小巨蛋主場館:於進場日五個月前向經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並副知觀傳局。 (二)臺北大巨蛋體育館:於進場日五個月前通知經營管理單位,並副知 觀傳局及體育局。 (三)臺北和平籃球館主場地:於進場日四個月前向體育局提出申請,並 副知觀傳局及經營管理單位。 申請案之變更經前項受理申請變更單位同意後辦理,如為涉及活動主 題、節目型式或活動內容之變更,其情節重大者,應由前項受理申請 變更單位函請觀傳局再行提送委員會審議。 申請案實際執行之活動如與原申請內容不符,且未依前二項程序辦理 者,應由觀傳局提送委員會審議是否改依一般檔期收費標準辦理。
- 十、公益檔期及回饋檔期之評鑑及成果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辦或合辦機關應現場視察活動實際辦理狀況。 (二)主辦或合辦機關應填具評鑑表後連同成果報告書提送觀傳局及經營 管理單位,如係申請臺北和平籃球館主場地公益檔期或臺北大巨蛋 體育館回饋檔期者,另應加送體育局。 (三)經營管理單位應將前款成果報告書於臺北小巨蛋、臺北和平籃球館 官方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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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觀行字第115301419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5年2月1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