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行字第1153014598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小巨蛋主場館( 以下簡稱本場館)一般檔期之申請與審核,確保臺北小巨蛋活動品質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之主管機關為本局,檔期審議由本局執行,經營管理單位 為與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簽訂委託契約之北捷遊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三、一般檔期之申請類別及申請期間如下: (一)年度檔期:每年 3 月開放次年 1 月至 6 月上半年度檔期之申 請;每年 9 月開放次年 7 月至 12 月下半年度檔期之申請。 (二)城市行銷專案檔期: 1.為使體育賽事、藝文及展演等活動與城市行銷結合,特設城市行 銷專案檔期每年 6 檔次。 2.每年 3 月開放次年 1 月至 6 月上半年度 3 檔次之申請; 每年 9 月開放次年 7 月至 12 月下半年度 3 檔次之申請。 上半年額度如有剩餘,得併入下半年提供申請。 3.得同時申請年度檔期及城市行銷專案檔期,惟申請城市行銷專案 檔期應於企劃書提出結合城市行銷之規劃,其內容應有助於本市 觀光發展或城市行銷,或與本市觀光或城市行銷活動結合。 4.城市行銷專案檔期之審議次序優先於年度檔期;申請城市行銷專 案檔期未獲核可之申請案,得納入年度檔期審議。 (三)特殊檔期:為讓國際性體育賽事或國際大型藝文展演節目能及早洽 談,開放每年 3 月受理次年 7 月至 12 月檔期申請案,每年 9 月受理後年 1 至 6 月檔期申請案,惟該申請案檔期租用日數需 至少連續 21 天或節目場次達 15 場以上。 (四)空餘檔期:審查結束公布檔期後,所餘檔期如無候補單位則由經營 管理單位公告,受理空餘檔期之臨時申請。惟申請者應於進場裝台 首日 45 天前提出申請案。 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及團體,得依本注意事項申請上述檔期類別之場 地租借。 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向經營管理單位提交場地租借申請表、企 劃書(範本如附件 1)及振動管理切結書各 1 份;表演藝術類活動 如檢附活動意向書,將作為審議時優先核可檔期之參考。
  • 四、檔期審議方式及審議標準如下: (一)年度檔期、城市行銷專案檔期及特殊檔期申請案:收件截止翌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由本局依據「臺北小巨蛋主場館一般檔期審議委 員會作業要點」辦理檔期審議會議,於會議結束後函知經營管理單 位公告審查結果,並函復申請者。 (二)空餘檔期申請案得採實體會議、電子化會議或兩者混和方式審議。 如無檔期衝突且符合場館使用效益者,得由本局先行審議,再提送 審議委員會備查。 (三)年度檔期申請案由審議委員會依申請案完整性及可行性、場地技術 與公共安全考量、專業執行力、辦理類似活動之實績、場館經營效 益、票券實名制或其他確保票券正常流通之規劃、與本場館配合經 驗及場館效益等,予以審核。若遇檔期衝突時,由審議委員會依上 述項目審議外,另得依下列條件決定: 1.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事),經該單項國際運動總會認可,或全 國性體育賽會(事)經全國單項協會認可,且列入年度行事曆者 。 2.國際性大型藝文展演活動,對提昇臺北市國際地位有顯著助益者 。 3.考量場館活動之多元性或申請者於當年度已獲得檔期數目較少者 。 (四)城市行銷專案檔期申請案除依第三款審核外,審議委員會並依企劃 書所提城市行銷規劃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城市行銷效益及 本府觀光政策結合情形等予以審議。 (五)考量場館檔期銜接之使用效益,審議委員會得依檔期申請情況,核 減申請案件檔期天數。
  • 五、檔期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場館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 活動、政黨黨務活動或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 (二)各申請案於臺北小巨蛋辦理之活動均須避免引發鄰近建築物共振且 須依「活動因應措施」(附件 2)辦理,如有違反或演出者(含受 邀來賓)有刻意挑釁振動之情形,致接獲投訴反映引起振動者,本 局得提送審議委員會,視情節輕重停止演出者(含受邀來賓)及申 請者日後申請租用場地權利二年至三年。 (三)各申請案於臺北小巨蛋辦理之活動,應依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辦理 ,如有違反者,審議委員會得召開會議視情節輕重,停止演出者及 申請者日後申請租用場地權利二年至三年。
  • 六、簽約及繳費規定如下: (一)通過檔期審議核可者:應於經營管理單位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暨繳 款作業。 (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暨繳款作業,視同放棄該檔期。
  • 七、申請案之變更或取消規定如下: (一)申請者於獲得檔期並與經營管理單位完成簽約租用手續後,如欲變 更原申請案之企劃內容(含主要演出者、節目型式或活動內容等) ,須於進場裝台日 5 個月前向經營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由 審議委員會審議,倘其變更內容,未獲檔期審議委員會通過者,視 同取消原檔期活動;若未於裝台前 5 個月前提出變更者,視同取 消該檔期,原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 (二)已通過審議檔期之互換、檔期加減租、演出場次及活動名稱(不涉 及實質內容變更者)之變更申請案,得由經營管理單位決定後,通 知申請者並副知本局。若涉及演出內容變更者,則需依本注意事項 重新送審。 (三)經營管理單位通知或審查會議通過變更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相 關事宜。
  • 八、臺北小巨蛋場館使用管理及收費方式另依經營管理單位公告之相關規 定辦理。
  • 九、申請、受理、審查及公布等期限,若因作業時程未能如期舉辦或結束 ,經營管理單位將另行公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