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530874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15年8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推動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 學(以下簡稱學校)本土語文之教學、推廣及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依據所轄學校校數設置本土語文輔諮人員。學校校數於一百校以 下時,置一人;一百零一校以上至二百校,至多置二人;二百零一校 以上至三百校,至多置三人;三百零一校以上至三百五十校,至多置 四人;三百五十一校以上,至多置五人。 前項本土語文輔諮人員置二人以上者,應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 三、本土語文輔諮人員之遴選、聘任及培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文輔諮人員之遴選,應兼顧本市地區特性及語言類別之均衡 性。 (二)本土語文輔諮人員自本市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本土語文分團專任輔 導員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聘任之,並頒發聘書: 1.取得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資格,且具備本土語 文教學、研究等具體績效人員,經本局審查通過。 2.取得一百零二年以前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資格,或一百零三年以 後通過原住民族語中高級以上考試,具備本土語文教學、研究等 具體績效人員,且經本局審查通過。 (三)本土語文輔諮人員之聘任,以公假全時支援本局業務方式處理為原 則,公假全時支援期間以服務學校或本市本土語文教育推動單位為 辦公處所,聘期以每學年一聘,本局得視各本土語文輔諮人員之表 現情形續聘之,每次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本土語文輔諮人員每週 應返校或跨校擔任本土語文教學,節數以二節為原則。 (四)本土語文輔諮人員之培訓,結合本市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及本土語 文領域分團規劃之團員增能計畫辦理之,培訓時數每學年應達三十 六小時,其中本土語文教學相關增能時數占比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
  • 四、本土語文輔諮人員之工作目標及工作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目標: 1.協助本局落實執行本土語文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2.指導學校本土語文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以增進教師本土語 文教學效能。 3.強化學校本土語文教學輔導,以提高學生本土語文學習品質。 (二)工作項目由本局參酌下列重點訂定之: 1.協助本市本土語文推動委員會之運作,推動本市本土語文課程發 展、實施及評鑑。 2.協助本市本土語文輔導組織之運作及學校辦理本土語文教學推動 。 3.宣導本土語文相關政策,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4.進行本土語文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 5.輔導學校本土語文課程備課及觀(議)課,分享教學經驗,提升 教學效能。 6.協助本市維護本土語文教育相關資源網站,提供教師教學資源、 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臺。 7.協助本市撰寫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
  • 五、本土語文輔諮人員之輔諮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學年開學前,依教育部本土語文教育政策、本市年度本土語文 教育推動重點及學校輔導需求,結合本市本土語文輔導組織,訂定 工作計畫。 (二)依計畫進行輔導,其方式如下: 1.團體輔導︰專題演講、分區研討、教學演示、成長團體、通訊輔 導、參觀活動、實作研習及教學研究心得分享等。 2.個別輔導︰教學觀察與會談、教學診斷與演示、諮詢輔導及問題 座談等。 3.專案研究︰本土語文輔諮人員除本身進行教育相關研究外,並輔 導學校進行教學研究或本土語文政策推動研究。 (三)採部分時間方式進駐校園,與學校協商排定時間到校輔導,每週以 十二小時為原則,每學期至少應有三十六次實施到校輔導諮詢,每 次到校輔導諮詢後,應填報紀錄表。 (四)到校輔導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見、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多 種方式進行,以適宜之輔導態度建立良好人際關係,俾增進輔導效 果,並於輔導時推展學習型組織之概念,以引導省思,加速教育改 革之進行。 (五)針對學校本土語文教學之困難與問題,應結合本市本土語文輔導組 織主動蒐集資料及從事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並得洽請中央課程與 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文組)參與輔導,介 紹教學新知,改進教學方法,以期理論與實際相互配合。 (六)協助或接受輔導之學校績效優良者,得提報本局建請獎勵,如有缺 失,亦得報請輔導改善。 (七)於每學年度結束時,結合本市本土語文輔導組織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包括前言、輔導狀況、面臨困境、解決策略、結語及附錄-紀錄 表),送交本局備查。
  • 六、相關經費之編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文輔諮人員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局按實際需要編列經費 支應。 (二)本土語文輔諮人員減授課務,所需代理代課鐘點費,優先由教育部 補助經費支應,不足時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仍有不足時得專案報 請本局補助。
  • 七、本土語文輔諮人員之評核: (一)本土語文輔諮人員之評核項目包含: 1.每年至少公開教學一場,可邀請本市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觀課〈 須檢附佐證資料-光碟〉。 2.本土語文輔諮人員,應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參加培訓研習,培訓 未達規定者,列入年度考核事項。 (二)本土語文指導員之評核方式如下: 1.本土語文輔諮人員任職期間之表現績效,由教師填寫自評表後送 交本局評核。 2.本土語文輔諮人員任職期間之表現績效,由該員參與培訓情形、 輔導訪視紀錄月報表、公開授課光碟等考核資料,就本土語文輔 諮人員服務表現進行綜合評估,表現良好者得優先留任續聘。
  • 八、本土語文輔諮人員之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文輔諮人員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本局於年度結束時,函請服 務學校從優給予獎勵;具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理獎勵。 (二)本局辦理各校校長、主任甄選時,本土語文輔諮人員之年資,得比 照主任、組長年資,採計資歷積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