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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操字第11530045661號函訂定全文4點;並自115年8月7日生效
  • 一、本局接獲政府機關(構)或地方里長為因應救援需求,請求停止放水 ,應即通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桂山發電廠(以下簡稱台電桂山電 廠)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停止放水,並於「 TAIPEION 即時通」本局防災群組通報,之後填報「公務電話紀錄」 陳閱備查。
  • 二、本局接獲一般民眾通報請求停止放水,經詢問事由後之處理方式: (一)向通報人員確詢問發地點後,應即通知台電桂山電廠及北水處停止 放水,並向 119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查證。 (二)於「TAIPEION 即時通」本局防災群組通報。 (三)填報「公務電話紀錄」陳閱備查。
  • 三、重啟放水作業注意事項: (一)直潭壩、青潭堰蓄水充足,北水處供水無虞,原則於晚間 10 時至 翌日上午 8 時不重啟放水作業。 (二)依前開事項停止放水後,請北水處計算恢復供水之最晚時間及所需 供水時數。 (三)與現場救援單位保持密切聯繫,掌握救援進度及預計可恢復放水之 時間。 (四)經北水處計算恢復供水最晚時間與現場救援時間衝突時,本局應即 通知現場救援單位考量公共民生供水需求,請現場救援人員於北水 處所需恢復供水時間前完成撤離。 (五)放水前,向現場救援單位確認均已撤離完成,始可重啟放水。
  • 四、本作業原則提經本局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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