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7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心字第1153131872號函訂定全文4點;並自115年8月2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市心理衛生政策、整合 心理衛生服務資源,特設「心理健康組」(以下簡稱本組),並訂定 本要點。
  • 二、本組隸屬於本局心理衛生科,受心理衛生科科長指揮監督,其職掌如 下: (一)心理衛生相關政策之資料蒐集、調查研究、研擬及推動。 (二)規劃本市民眾心理衛生諮詢、輔導、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等服務。 (三)規劃心理健康高風險族群政策之跨局處、跨專業協調及處置。 (四)規劃及整合本市災難及緊急事件心理衛生服務。 (五)執行本市心理健康暨自殺防治委員會相關任務。 (六)辦理其他有關心理衛生服務規劃及臨時交辦事項。
  • 三、本組置組長一人,負責該組業務規劃、協調、管理及業務經費編列及 管控;置督導若干人,襄助組長辦理組務管理、業務督導及跨單位協 調事項;置心理輔導員若干人,辦理本組各項業務及執行相關工作。
  • 四、本組人力及業務所需相關經費,由衛生福利部每年補助本局辦理「強 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經費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