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本局主管之各級學校、幼 兒園、教保服務機構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以下簡稱學 校、機構)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工作之統籌、督導及協調,建立校園 安全與災害事件即時掌握、通報、應變、追蹤及分析機制,提升重大 事件應變及災害防救量能,維護教職員工生安全,以任務編組方式設 置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校園安全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 點。
-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統籌規劃、推動及督導本市校園安全、校安通報、災害防救及緊急 應變工作。 (二)建立並維持本局、學校、機構及相關機關間之校園安全與災害事件 通報、聯繫及協調機制,即時掌握、查證、研判及追蹤重大事件, 並依事件性質通知權責單位續處。 (三)重大校安事件或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依事件性質及需要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統籌辦理事件通報、應變聯繫、跨機關協調及其他 必要之應變事項,並視需要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續處。 (四)召開校安高風險學生個案研商會議,辦理個案提報、跨單位研商、 資源協調、分工、列管及追蹤等事項。 (五)規劃、推動及督導學校、機構辦理災害預防、整備、教育訓練、演 習及應變等災害防救工作。 (六)彙整及分析校安事件與災害資料,掌握校園安全風險及趨勢,研擬 預警、預防及精進措施;受理校園安全與災害防救相關諮詢或反映 ,並依事件性質通知權責單位續處。 (七)配合教育部、臺北市政府及各級災害應變中心辦理相關應變工作, 並辦理本局交付之其他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事項。
- 三、本中心之組成如下: (一)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學務校安室主任兼任,負責本中心業務之統籌 、指揮及重大事項之決策。 (二)置專任督導一人,承主任之命,負責本中心日常業務之管理、督導 及執行,並統籌校安通報、高風險學生個案、重大校安事件、緊急 應變、防災工作及相關協調聯繫事項。 (三)本中心設校安應變組及災害防救組,置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分別 辦理各組業務,並由督導統籌管理。 (四)為因應本中心業務執行及推動本市校園安全與災害防救工作,得視 需要聘請諮詢委員若干人。
- 四、本中心各組工作職掌如下: (一)校安應變組: 1.辦理二十四小時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之通報、值勤、查證、研判 、管制及追蹤,並維護通報系統及緊急聯絡資料。 2.辦理高風險學生個案研商會議之召開、聯繫、列管及追蹤事項。 3.辦理重大校安事件之即時掌握、通報、情資彙整、應變聯繫及跨 機關協調,並視事件性質通知權責單位續處。 4.彙整及分析校安事件與高風險學生個案資料,掌握校園安全風險 及趨勢,研擬預警、預防及精進措施,並提供相關諮詢。 (二)災害防救組: 1.研訂及推動本市校園災害防救政策、計畫、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 規範。 2.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辦理人員進駐、災情掌握、通報、彙整、 聯繫及其他應變協調事項。 3.規劃、推動及督導學校、機構辦理災害防救計畫、應變組織、疏 散避難及相關整備工作。 4.辦理校園災害潛勢及災害防救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研擬相 關預警及精進措施。 5.辦理校園防災訪視、教育訓練、演習及相關督導事項。
- 五、本中心為掌握高風險學生個案及因應重大校安事件,得召開高風險學 生個案研商會議或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一)高風險學生個案研商會議:由本局就高風險學生個案進行跨單位研 商、協調分工及後續追蹤等事項。 (二)緊急應變小組: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視事件性質 及需要成立,由駐區督學或本局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辦理事件 掌握、應變聯繫、跨單位協調及其他必要之應變事項。 前項會議或小組得邀請本局相關科室、學校、相關機關及專業人員參 與;其組成之幕僚作業由校安應變組辦理。 參與高風險學生個案研商會議之人員,對所知悉之個案資料及會議內 容應予保密;會議之召開不影響其他法令所定之通報、調查及處理程 序。
- 六、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中心諮詢委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出席費、交通費或其他必要費用, 得依相關規定支給。
-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或中央及其他機關補助款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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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4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學字第1153100856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115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