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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153103478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115年10月2日生效
  • 一、本原則適用對象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主管之公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含完全中學高中部)。
  • 二、各校規劃校務發展、課程發展、行政運作、設施設備、環境、人力、 經費及例行重要活動時,應將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 班)需求納入整體考量。
  • 三、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研議資源班之規劃、推動及檢討等相關事宜。
  • 四、資源班每班編制特殊教育教師三人;班級人數十六人至三十人時,得 僅編制教師二人;十五人以下時,得僅編制教師一人。每班置導師一 人,由資源班教師兼任。 本局每學年進行教育資源分配,調整資源班班級數或教師員額,以均 衡人力。
  • 五、資源班實施方式與內容 (一)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在普通班就讀,部分時間接受特殊 教育及相關服務。 (二)依學生需求,提供直接教學、間接服務,並對學生之普通班教師提 供特殊教育協助及諮詢,或與其進行協同教學。
  • 六、資源班教師應與校內外相關教師、人員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合作 ,執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協助學生進行鑑定評估與安置工作。 (二)建立、管理及定期更新學生資料,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並依計畫執行與定期檢討。 (三)規劃與實施學生課程分組教學、學習評量調整、輔導及轉銜等工作 。 (四)規劃與執行普特合作課程與教學活動,提供普通班教師課程調整與 班級經營策略,提升學生於普通班之學習適應。 (五)結合相關資源提供普通班教師、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特殊教育相關 諮詢。 (六)協助申請學生所需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融入教學或活動中執行 並評估成效。 (七)協助督導特教助理員執行工作,並參與其服務成效考核。 (八)轉知普通班教師、家長及學生相關特殊教育資訊、親職教育諮詢資 訊、社政、衛政及勞政等相關資源,並視需要進行家庭訪視。 (九)參與專業成長活動,每學年特殊教育研習時數至少十八小時。 (十)協助學校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工作及其他法規規定應盡之義務。
  • 七、資源班教師兼任資源班導師除第六點所列教師工作職責外,並應協助 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規劃與推展下列事項 (一)規劃資源班年度工作計畫及檢討計畫成效。 (二)綜理資源班班務,包含班級經營、個案派任、彙整學生特殊需求、 課程規劃、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及編班建議等。 (三)協助學校鑑定評估與安置工作並彙整資料。 (四)彙整學生申請特殊教育資源服務與相關補助資料。 (五)管理教學空間、設施設備、教學資源與經費運用。
  • 八、學校設置資源班三班以上者,得視需要設置資源班召集人一人,協助 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辦理資源班行政、課程教學及輔導等相關業務; 其工作內容由學校依校務運作及資源班實際需求規劃,經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審議通過。資源班召集人減授課節數依相關規定辦理。
  • 九、資源班課程教學與評量,應符合特殊教育相關法令之規範 (一)課程規劃應以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能力現況與需求評估為核心,依學 生特殊需求彈性調整學習內容、歷程、環境及評量。 (二)資源班開設之領域、科目及分組排課應符合學生特殊需求,並視學 生需求安排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校內相關處室應協調區塊排課事宜 。 (三)教學評量應保持彈性,因應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評量調整應載明 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
  • 十、學校應依辦學類型、資源班班級數及學生實際需求,參酌普通型高級 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設置符合通用設 計及無障礙原則之多功能教學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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