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所屬各單位研發、採購、 部署、維運或使用人工智慧(以下簡稱 AI )系統之行為,確保警政 科技之應用符合人類自主、保障基本權利、維護資訊安全、資料治理 與法遵合規,參照「人工智慧基本法」、「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 及「臺北市政府使用人工智慧作業指引」等規定,訂定本規範。
- 二、本局各單位使用 AI 進行各項警政研發應用、創新實驗環境、勤務部 署及數據處理等行為時,應遵循本規範並確認附件一「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人工智慧應用檢核表」(以下簡稱檢核表)之項目是否均符合規 定。 本局各單位辦理採購事項,應要求得標之事業、法人、團體或個人遵 循本規範,並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強制約定承接廠商共同遵循。
- 三、本規範所稱人工智慧,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三條,指具自主運行能力 之系統,該系統透過輸入或感測,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可為明確 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 產出。 本局 AI 應用依功能及運用方式,包含下列類型;同一應用得兼具數 種類型,其風險應依實際使用情境判斷: (一)分析式 AI :使用統計模型或自然語言處理技術來洞悉數據或資料 之模式或規律。例如分析治安事件、刑案資料、一一○報案紀錄、 交通事故、交通違規或勤務紀錄,以掌握時空分布及趨勢。 (二)預測式 AI :基於歷史數據來預測未來可能發生的事件、趨勢或結 果。例如預測治安事件或交通事故發生風險、道路壅塞狀況、特定 時段勤務需求,或提供警力及交通疏導資源配置之參考。 (三)生成式 AI :依據使用者所輸入之提詞,生成文字、語音、圖案或 影片等內容。例如依據警政法規、函釋、勤務規範及標準作業程序 ,草擬行政文書、會議紀錄、新聞稿、教育訓練教材、勤務提示或 案件摘要,並提供內部警政知識問答服務。 (四)代理式 AI :依據使用者所設定之目標,自主進行任務規劃、工具 調用、環境感知與反思優化,以獨立執行多步驟之複雜任務或流程 。 有關人工智慧的架構與技術等詳細說明,請參閱附件二「人工智慧的 應用開發」。
- 四、本局 AI 應用之風險分級管理框架,分為絕對禁止事項、高度風險、 中度風險及低度風險等四個等級。各單位於評估導入 AI 應用方案前 ,應逐一核對檢核表,並經本局 AI 推動小組審查判定風險等級後, 始得踐行相應之建置與審查程序。 (一)絕對禁止事項: 使用人工智慧涉及機敏性資料、公務上應保密資料或未經本局同意 公開之資料,原則列為絕對禁止事項。但使用本局自建或不對外聯 網之地端機房,或相同資安防護等級之自控機房,於確認系統安全 後再依機密等級分級使用者,不在此限。以下為絕對禁止事項之使 用情境: 1.未經授權將機密資料、公務上應保密資料、犯罪偵查資料、警政 機敏資料、民眾個人資料或其他未經本局同意公開之資料,輸入 外部或未經核准之 AI 系統。 2.未具法令依據或未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使用 AI 蒐集、處 理或利用民眾之個人資料、特種個人資料、生物特徵、行蹤軌跡 或其他隱私資料。 3.未經權責人員實質檢視、判斷及確認,直接以 AI 產出作成行政 處分、交通舉發、案件派遣、勤務部署或其他影響民眾權利義務 之決定。 4.僅依 AI 之評分、分類、預測或辨識結果,認定特定人具有犯罪 嫌疑、危險性或違法事實,並據以採取臨檢盤查、搜索、扣押、 拘提、逮捕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5.使用 AI 偽造、變造、隱匿或不當生成證據、影像、錄音、筆錄 、公文、系統紀錄或其他公務資料。 6.未經核准,使 AI 自主操作警政系統、修改正式資料、對外傳送 資訊或執行足以影響民眾權利義務之行為。 7.其他違反法令、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或本局內部管理規定之 情形。 (二)高度風險之使用情境: 涉及民眾權利義務、隱私或個人資料,可能產生偏見歧視,或依前 述評估可能造成嚴重危害者,應列為高度風險。以下為高度風險之 使用情境: 1.分析涉及個人資料或機敏性資料之刑案、犯罪情資、一一○報案 、車籍、戶籍、行蹤軌跡或其他警政資料。 2.運用監視器、微型攝影機、無人機或其他影像,進行涉及個人辨 識、追蹤或隱私之人臉、車牌、生物特徵、人物或行為辨識。 3.進行治安事件、交通事故、犯罪情資、勤務部署規劃之預測及分 析,可能影響人民權益。 4.建置可存取個資、刑案、報案、影像或其他警政機敏資料之內部 AI 系統。 5.部署供民眾使用之 AI 聊天機器人或自動化服務。 6.草擬刑案偵查文書、行政處分、交通舉發、案件通知、陳情處理 或其他涉及民眾權利義務之文書。 7.使用 AI 系統介接本局資訊系統、資料庫或外部服務。 8.其他經本局評估可能造成重大資安、法遵、隱私或權益風險之應 用。 (三)中度風險的使用情境: 協助製作對外文書或內容,與民眾權利義務無關,且不涉及機敏性 資料、民眾隱私及個人資料者,通常屬中度風險,例如新聞稿、政 策說明、宣導教材及對外統計說明之草擬、編輯或圖表製作。產出 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檢查、校對及修改,並於對外發布前送請主管審 閱。 (四)低度風險的使用情境: 限於內部一般行政輔助,與民眾權利義務、執法判斷無關,且不涉 及機敏性資料、民眾隱私及個人資料者,通常屬低度風險,例如內 部通知、公開資料摘要或翻譯、一般簡報,以及僅使用公開或非機 敏且不含個人資料之內部知識問答。使用人員仍應與原文核對,辦 理檢核、核定及適當標示。
- 五、本局各單位使用 AI 應落實採行以下資料治理與去識別化措施: (一)AI 應用所需資料,應依資料來源、資料性質、機密等級、個資屬 性、保存期限及使用目的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二)涉及個資或機敏資料之應用,應以最小使用為原則,不得過度蒐集 或使用。如確有使用之必要,應先行將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 生年月日等得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欄位進行去識別化,使其達到 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之狀態。並應高度警惕數據重識別之風險,避 免因交叉比對,導致已去識別化之資料遭到還原而外洩個資。 (三)提供外部學術單位、廠商或合作機構使用之資料,應完成必要之去 識別化、保密約定、使用範圍限制及成果歸屬約定。
- 六、本局各單位擬導入、採購、委外開發、試辦、擴充或與外部機關、學 術單位、研究機構、廠商合作辦理 AI 應用者,應先填寫附件一檢核 表提送本局進行初步評估,規範如下: (一)各單位提案時,應初步說明下列事項: 1.業務需求及預期效益。 2.使用情境及服務對象。 (1)預計使用之 AI 技術類型、模型、系統或服務。 (2)使用資料來源、資料類型及是否涉及個資、機敏資料、公務上 應保密資料或民眾權利義務。 (3)是否需介接本局既有資訊系統、資料庫、監視器影像、一一○ 報案資料、交通資料、刑案資料或其他警政資料。 (4)預估所需算力、儲存、網路、資安及維運資源。 (5)是否涉及外部廠商、學術單位或其他機關合作。 (6)預估經費來源、辦理期程及後續維運需求。 (二)本局 AI 推動小組應就各項提案之業務必要性、技術可行性、資料 使用合法性、資安風險、個資保護、算力需求、平台整合可行性、 預算合理性及後續維運能力進行研議,並作為本局 AI 應用推動、 年度預算編列、科技計畫提報、採購規劃及資源配置之參考。 (三)涉及下列事項者,應列為重點研議案件,經本局 AI 推動小組討論 後,始得進一步辦理試辦、採購、委外或正式導入: 1.涉及個人資料、機敏資料、公務上應保密資料或犯罪偵查資料。 2.涉及監視器影像、車牌、臉部、生物特徵、行蹤軌跡或其他可能 涉及民眾隱私資料。 3.涉及一一○報案、勤務部署、交通執法、犯罪偵查、行政處分或 其他可能影響民眾權利義務事項。 4.涉及跨系統、跨單位、跨機關資料整合。 5.涉及外部學術單位、研究機構或廠商使用本局資料進行 AI 訓練 、測試、驗證或研究。 6.涉及新增或大量使用本局 GPU 算力、模型服務、向量資料庫、 資料平台或其他共用 AI 資源。
- 七、本局各單位使用人工智慧須辨識其適用情境、使用風險與限制,預先 採取相應措施並尋求資訊科技、法律與倫理等跨單位專業合作,以確 保人工智慧的使用符合公眾利益和公共價值。本局各單位使用人工智 慧時皆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課責性:人工智慧的使用者必須為其所生成之內容負責,包含確保 其內容符合事實、且遵循法律與倫理規範。鑑於當今人工智慧所生 成之內容仍常出現幻覺與不可接受之錯誤,因此使用人工智慧協助 生成文字、圖案或影片時,務必檢視並確認其正確性。 (二)安全性:使用人工智慧時應慎選平台與工具並詳細閱讀使用條款, 確保符合機密分類規範,以免洩漏國家或政府機密。使用外部或公 用人工智慧時,必須假設輸入及產出之內容皆可能被外部機構所記 錄。除非透過本局自建或不對外聯網,否則不得使用人工智慧來提 問或生成機敏性文書。 (三)透明性與可解釋性:使用人工智慧生成文字、語音、圖案或影片等 ,包含但不限以上內容時必須清楚標示,就使用人工智慧之情況為 適當之揭露,並能明確解釋其提問過程與所生成結果之關聯。如使 用人工智慧係以委外採購供應,其契約應要求廠商揭露系統架構、 模型部署方式及資料流向,並明定履約期間查核機制。 (四)公平且無歧視:使用人工智慧生成文字、圖案或影片時必須確保所 生成之內容,對任何族群、種族、性別及社經地位均公平且無歧視 。人工智慧模型的訓練樣本可能有取樣偏差而無法代表母體,或訓 練時人工標註過程可能有偏見,使得人工智慧所生成之內容帶有偏 見歧視,因此對於其所生成內容務必經由人工檢視並於必要時進行 修改與確認。 (五)隱私與個資保護:對於輸入人工智慧的內容,以及對於人工智慧所 生成之內容,應採資料最小化原則,且均應確保不包含民眾之隱私 與個人資料,如包含民眾之個人資料應以「去識別化準則」先進行 去識別化處理(詳參本府「個資去識別化平臺標準作業流程」)。 (六)教育訓練與善用:人工智慧之使用者皆應學習辨識其使用風險與限 制,並學習如何運用其優勢以提升工作品質與效率,包含如何對人 工智慧下達貼切的提詞以強化對人工智慧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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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10-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資字第1153102521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115年10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