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09-05-3019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工教育館場地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2)府勞教字第10230068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02年2月5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勞工教育館場地收費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工教育館場地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