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查核
- 第 28 條機關首長移交表冊之查核程序依左列之規定: 一 本府一級機關、區公所、市營事業及其他同級機關首長移交表冊,應檢 齊一份呈報本府查核。 二 本府二級機關、學校首長移交表冊,應檢齊二份,送由直屬上級機關查 核無訛後,以一份存查,一份隨附查核報告表(格式二十四)轉呈本府 核備。 三 本府三級機關首長移交表冊,應檢齊二份送由直屬上級主管機關查核無 訛後,以一份存查,一份隨附查核報告表轉呈上級主管機關核備。 四 其餘各級機關依第三款規定依次類推辦理。
- 第 29 條主管人員移交表冊,應檢齊一份送本機關首長查核。
- 第 30 條經管人員移交表冊查核程序依左列之規定: 一 直接經管財物、單照、有價證券等之經管人員移交表冊,應檢齊二份層 報本機關首長查核無訛後,以一份存查,一份隨同查核報告表呈報上級 主管機關首長。 二 其餘經管人員移交表冊,應檢齊一份層報本機關首長查核。
- 第 31 條上級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長接到所屬人員移接會報案件,經查核無訛後予以 核定,並由後任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格式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