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會前準備
- 一、本府各機關預定召開會議時,對於會議內容資料之印發,參加單位人員之統計,會議場 所之選定,會議進行程序之擬訂及會議使用時間之預計等,均應事前作充分研究與準備 ,不宜草率將事,而浪費與會人員時間,其牽涉有關單位較少者,儘量以協調方式行之 ,避免召開會議。
- 二、會議主辦單位在決定開會日期時,應考慮發出開會公文所需時間,及參加會議單位收文 分文簽辦等所需時間,開會通知宜於開會前三天發出,使參加單位能從容處理,否則, 仍須再用電話連絡,以免貽誤。
- 三、會議主辦單位對開會通知單,宜在封面加蓋「開會通知提前拆閱」戳記,以提醒收文人 員之注意。
- 四、會議主辦單位對本次會議應考慮由何人主持比較適當,為預防該主持人臨時偶發或其他 重要事故而無法出席會議起見,宜有第一或第二主持會議代理人之準備,並均應事前與 之商洽,庶免影響會議之進行,或有脫節情事。
- 五、會議主辦單位應在開會前派員檢視會議場所,並照料與會人員簽名就座,倘能在會議場 所安排與會人員座位單席次等,則更可減少不必要之謙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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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6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