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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1001
全部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568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二 章 權責劃分
  • 第 4 條
    軍人權利之實施,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其權責劃分 如左: 一 有關學生保留學籍及優先就學事項。 (一)市:由本府教育局主辦,本府兵役第及有關機關協辦。 (二)區:由區公所兵役課主辦,有關機關協辦。 二 有關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及優先就業事項。 (一)市:市屬各級機關(含公營事業機關)職工,由本府人事處主辦 ,本府兵役處及有關機關協辦;各級學校教職員工由本府教 育局主辦,本府兵役處及有關機關協辦;人民團體及公、私 營公司、廠、場、行號由本府社會局、建設局分別主辦,本 府兵役處及有關機關協辦。 (二)區:區公所人事及建設單位主辦,兵役課有關單位協辦。 三 有關現役軍人家屬生活之扶助事項依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 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 有關殘廢軍人之安置事項: (一)市:有關就學由本府教育局主辦;就養、就業由社會局主辦,有 關機關協辦。 (二)區:由區公所兵役課主辦,有關單位協辦。 五 有關現役軍人陣亡或因公殞命其子女之教養事項: (一)市:有關就學由本府教育局主辦;就養由本府社會局主辦,本府 兵役處及有關機關協辦。 (二)區:有區公所兵役課主辦,有關單位協辦。 六 有關現役軍人陣亡或因公殞命者葬祭及表揚事項。 (一)市:由本府兵役課主辦,有關單位協辦。 (二)區:由區公所兵役課主辦,有關單位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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