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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1001
全部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568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三 章 權利之實施
  • 第 一 節 學生保留學籍及優先就學
  • 第 5 條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在校學生或考取尚未入學之學生應徵召服兵役 者,應憑學生繳驗之徵召集令,對在校學生發給保留學籍證明書;對考取尚 未入學學生發給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交由學生或其家屬收執,並於月底造 具保留學籍名冊或保留入學資格名冊,陳報本府教育局備案,以副本抄送應 徵召學生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 第 6 條
    保留學籍及入學資格之學生,各區公所兵役課及警察分局,應於送發徵集令 或召集令時,以書面通知學生,憑所持徵召集令逕向其原學校申請辦理。
  • 第 7 條
    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軍人之復學就學規定如左: 一 應徵召服兵役期滿原經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學生,應持同原學校發給之 保留學籍證明書或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暨離營證件,於三個月內逕向原 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如原學校不存或無應復(入)學縱科系、年級時 ,得向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就學,主管機關於接到申請書後,應 依規定優先辦理並分發性質相同之公立學校與相當科系年級就讀。 二 應徵召服兵役期滿志願留營繼續服役三年以上,原學籍或入學資格已免 保留者,得於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依規定檢具有關學歷 證件或原有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證件連同離營證件,向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申請輔導就學,主管機關於接到申請書後應依規定予以優先辦理,並 輔導分發於原所讀學科性質相同之公立學校或相當學籍就讀。
  • 第 8 條
    原在公私立中等學校或職業學校畢業,應徵召入營服役期滿退伍後,如願繼 續升學者,在其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升學大專院校就讀者,得憑其後備軍人報到證明依照退伍軍人報考專科 以上學校優待辦法規定給予優待。 二 升學高中、高職、高級補習學校就讀者,比照前款規定辦理。如學齡超 過規定者,得申請補習教育或職業訓練。
  • 第 9 條
    經輔導分發就學之學生於收節入學通知後,無故逾三個月不註冊入學者,視 為放棄。如因故不能於規定期間內註冊入學者,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 補辦。如因分發學校科系年級與原習性質不同者,得申請再行分發。但以一 次為限。
  • 第 10 條
    各學校辦理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及造送陳報情形,本府教育局於定期視導時 ,應予檢視,其未辦理完善者,應令改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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