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施工 第 30 條 管渠埋設深度,依左表規定: 管渠最小覆土深度無法達到右表規定深度時,應加保護設施。 第 31 條 管渠埋設時,開挖底面應與管渠中心線、坡度維持正確平行。回填時應分層 夯實;管溝地質軟弱者應加適當保固措施。 第 32 條 接入人孔或陰井之管渠,管端不得凸出內壁,接合處並應做防滲(漏)措施 。污水人孔、陰井及清除口之框蓋應為密閉式,易於開啟,並能承受設計載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