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協調連繫
- 二、本府工務局所屬工程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以前將次年度辦理之工程項目,按優先次 序函送有關管線單位,並檢附必要圖說(航測圖)繪明工程計畫起迄範圍,以供管線單 位配合研訂下年度管線拆遷計畫。
- 三、管線單位根據工程單位所送之工程項目,並按優先次序於下年度開始三個月以前分三個 階段陸續將管線拆遷計畫送工程單位列入計畫辦理,但最後階段之計畫,應於年度開始 一個月前送交工程單位。
- 四、工程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以內將工程預定實施進度通知管線單位,以資配合。
- 五、工程單位得每週舉行管線拆遷協調會議一次,各單位間意見不一致時,得以現場會勘或 提報管線拆遷協調會議討論解決,如仍不能解決時,由高級主管人員會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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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3002
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管線拆遷連繫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8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68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68)府工一字第14567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