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施工配合
- 六、道路闢建工程,需埋設地下管線者,除另經協調決定外,一律由工程單位代辦施工,但 瓦斯管線(道)因需特殊技術,僅代辦土方。
- 七、自來水管理機構接獲工程單位通知配合埋設管道時,應按標準工期(按管徑大小,另行 協調訂定)施工,如無法依限完工時,應重行協商訂定完工期限,逾期仍無法完工時, 即函請本府研考會查明責任,並督促其另行訂定完工期限,如仍不能依限完成,由本府 研考會簽報市長裁核。
- 八、瓦斯管道、管溝土方,由工程單位代辦施工者,工程單位應以電話通知其瓦斯機構,按 規定工期配合下管,經通知一週後未配合下管者,工程單位應再以書面通知其於文到一 週內配合下管,如仍不能配合下管者,即行施築路面,並於完工後三年內不准申請挖掘 埋設管線。
- 九、架空拆遷電桿及地上設施各工程,由施工單位協調各有關單位釐定拆遷期限,逾期函請 各管線單位之主管機關查明處理。
- 十、臨時挖掘道路發現需要拆遷地下管線者,管線單位接到工程單位通知後,應以緊急方式 處理,並與施工單位商定完工期限,逾期未完成時,函請各管線單位之主管機關查明處 理。
- 十一、軍事機關辦理電纜,應於接獲工程單位通知日起二週內配合遷移,以免影響被附掛單 位拔桿。
- 十二、軍警用電桿,經通知而不按期遷移者,本府得函告其上級單位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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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3002
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管線拆遷連繫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8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68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68)府工一字第14567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