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道路使用許可
- 十三、道路闢建工程須配合埋設管道者,如由主辦工程單位以代辦方式施工,管線單位應檢 附道路挖掘許可申請書,送施工單位轉送道路養護機關備查,並即視同發給許可,如 屬配合施工之管線單位應將設計位置圖一份,送施工單位轉送道路養護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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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3002
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管線拆遷連繫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8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68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68)府工一字第14567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