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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8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68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68)府工一字第14567號函訂頒
  • 伍、安全設備
  • 十四、管線由工程單位代辦者,安全設備由工程單位則由承包商負責辦理。
  • 十五、管線配合施工者,有關安全設備,由配合施工之管線單位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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