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安全設備
- 十四、管線由工程單位代辦者,安全設備由工程單位則由承包商負責辦理。
- 十五、管線配合施工者,有關安全設備,由配合施工之管線單位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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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3002
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管線拆遷連繫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8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68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68)府工一字第14567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