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油料管理及保養維修
- 十九、車輛管理人員應隨時將調派使用、里程登記及保養檢修等情形,詳 盡記錄,按月統計分析,作為駕駛考核之依據及擬定工作計畫之參 考。
- 二十、車輛行駛里程表(格式如附錄六)之填寫規定如下: (一)燃油車之保管人應詳細登載車輛每次加油時及當月最後一日之里 程數資料,於月終交予車輛管理人員彙整。 (二)電動車之保管人應於每週自選一日及當月最後一日之里程數登記 於車輛行駛里程表,於月終交予車輛管理人員彙整。
- 二十一、車輛管理人員應於次月初將加油資料上傳警政署警用裝備管理系 統,造具公務車輛消耗油料及行駛里程統計表(格式如附錄七) ,陳送主管核閱。
- 二十二、公務車輛之保養維護規定如下: (一)公務車輛分級保養工作,應參照汽車分級保養實施里程及時間 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二)保管人應落實保養維護工作,預防故障或提前校正,並保持車 況良好及整潔。 (三)公務車輛機件損壞送修,應依車輛管理手冊第三十五點及第三 十六點規定辦理。 (四)公務車輛定期檢查及保養維修,應登載於車歷登記卡(格式如 附錄八)或警政署警用裝備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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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10-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後字第1153056002號函修正全文26點;並自115年3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