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臺北市市庫規則(以下簡稱市庫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 經費暨其他款項(以下簡稱費款)之集中支付,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並由 本府分期核定實施之。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本府年度總預算、特別預算或追加預算內列有機關單 位及經費之各機關暨其所屬機關而言。
- 第 3 條臺北市公庫設「市庫存款戶」,庫款之支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已納入集中支付之機關,其費款之支付,由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 稱支付處)根據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及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或分開支 票清單(以下簡稱付款憑單及其附件),簽發臺北市市庫支票(以下簡 稱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 二 未納入集中支付費款之支付,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依核定 分配預算簽具撥款憑單,通知支付處簽發支票,撥存各機關保管款專戶 或特種基金專戶,依法支用。其以盈餘或公積金為財源者,財政局應依 其繳納市庫繳款收據,簽具撥款憑單撥付。
- 第 4 條支付處辦理支付工作人員均應投保信用保險。
- 第 5 條為配合電子計算機作業,財政局應會同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統一 編訂各機關及支付科目代號,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各機關及支付科目代號之統一編訂,財政局得指定支付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