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支付處支付作業程序
- 第 六 節 支付錯誤之處理
- 第 51 條簽發支票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支付處查明尚未兌付者,應通知市庫 止付。
- 第 52 條誤付、重付或溢付之支票,在通知止付前兌付者,應簽經支付處處長核准, 按誤付、重付、溢付金額,編製轉帳會計憑證,先予轉列有關科目,收回後 ,再行轉帳。 前項誤付、重付、溢付款轉列後,應調整資料檔餘額,並陳報財政局。
- 第 53 條誤付款之重新補付,應由主辦業務單位,檢齊原付款憑單及轉帳會計憑證等 ,詳加標註,簽經支付處處長核准後辦理。
- 第 54 條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支付處於十五日內追回,無法追回者,應由 失職人員賠繳並按情節輕重議處。
- 第 55 條簽發支票短付時,支付處應依存檔之原付款憑單,按短付金額補開支票發給 受款人,並在原付款憑單上加蓋「補付」戳記。其補開支票日期、號碼及金 額等,應分別在有關欄內註明,並通知原支用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