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支用機關費款支用程序
- 第 一 節 費款支付之依據
- 第 6 條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核定後主計處應通知財政局、各 該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及支付處。 動支預備金,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以下簡稱歲出應付款)、應收墊付款、 緊急支出、預撥經費、零用金及預算內各統籌科目支出等費款支出之依據, 依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
- 第 7 條歲出或核定修正分配預算,均應以單位預算之政事別、業務計畫別、工作計 畫別、用途別編製之。
- 第 8 條年度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或核定分配各機關預算未於年度開 始前十日送達有關機關者,應由主計處報請本府核准後,通知各有關機關及 支付處先按上年度七月份經常門分配數辦理支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 行結算。
- 第 9 條各機關相互委辦事項,須由受託機關核定支付者,應由委託機關填具「餘額 移轉憑單」送支付處辦理餘額移轉。 前項受託機關不得再轉委託。
- 第 10 條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依法核定追加、追減或變更計畫者,應由主計處通知 各有關機關。
- 第 二 節 簽證人員責任及其印鑑之處理
- 第 11 條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及其附件、轉帳憑單、餘額移轉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 均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以下簡稱簽證人員)簽證 。
- 第 12 條簽證人員簽證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歲出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法令規定,並依分配預算核定之用途與 條件辦理。其他支付,應依有關支付法案辦理。 二 領用額定零用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三 暫付款項,應為事實必須之合法支出,並於憑單附記事項欄內,註明確 需暫付原因及原編預算之工作計畫名稱及其代號。 四 付款憑單所載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金額,應與原始憑證相符。 五 轉帳憑單所列科目及金額應合於第二十二條規定。
- 第 13 條簽證人員應於啟用印鑑前一日,備具印鑑卡一式二份,送支付處驗對。
- 第 14 條印鑑更換或遺失,應由原送印鑑機關填具「更換印鑑申請書」檢附新印鑑卡 ,敘明更換或遺失原因,並註明新(舊)印鑑啟(停)用日期,送支付處辦 理。
- 第 三 節 付款憑單及其附件之編製應用
- 第 15 條各機關支付各項費款時,應編製付款憑單,並於完成審核及簽證手續後,送 支付處辦理支付。受款人自領支票或由支用機關派員領回轉發者,應填具一 式三聯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第一聯隨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第二聯由支用機 關存查。第三聯由受款人或代領人留存。受款人委託他人代領支票,應在付 款憑單關係通知單「領取支票印章」欄,蓋妥受款人及代領人印章。受款人 自領支票時,得將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逕交支付處。
- 第 16 條各機關應依左列規定編製付款憑單及其附件: 一 填製方式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每筆支付款項受款人及用途相同,而須分在不同工作計畫別支付者 或工作計畫相同而受款人不同須同時辦理支付者,均得併填一份付 款憑單。 (二)每筆支付款項之領取方式、年度別、門別或統籌科目之預算不同者 ,均應分別填製付款憑單。 (三)每筆支付款項分簽二張以上支票者,須附分開支票清單,其每份清 單之受款人以五十筆為限。支票由機關領回轉發者,得併填一份付 款憑單關係通知單;由受款人自領者,則應就每一受款人分別填製 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 二 付款憑單及其附件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份數不得短少。 三 預算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左列規定填列: (一)預算內之支付,應按本府總預算內所列歲出預算政事別之「款」「 項」「目」「節」及單位預算之工作計畫科目填列。 (二)其他款項之支付,應依其原存入市庫之科目,或有關支付法案內所 列或其他規定之科目填列。 (三)預算科目之代號,應依核定代號填列。 四 支付第二預備金或特別預算時,應在付款憑單預算科目欄內分別加蓋「 第二預備金」或「特別預算」字樣,動支預備金者,應將核准文號在「 附記事項」欄內註明。 五 付款憑單及其附件金額之大寫、小寫、散數、總數,均應相符。 六 大寫金額不得塗改外,其他各欄如有更改,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應 在更改處蓋簽證印章。 七 實際支出用途欄,應摘要填列。 八 受款人得就左列方式選定支票領取方式,在相關欄內詳明填列。 (一)存帳: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將其存款之金融機構名 稱、存款種類、戶名、帳號等填明。 (二)郵寄: 1.普通掛號郵寄,以受款人在金融機構設有存款帳戶者為限。 2.報值掛號郵寄,以支票金額在本府所定限額內及受款人在金融機構 未設有存款帳戶者為限。 (三)候領: 1.受款人自領或委託他人代領。 2.機關派員領回轉發。 九 憑單上支用機關簽證人員簽章,應與送存支付處者相符。 十 付款憑單有附件者,應將名稱及件數列明。 十一 扣款之處理:應按扣款金額、扣款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分別編製或併製一份付款憑單,並檢附扣款金額、扣款人姓名(或名 稱)地址清單及每一受款人之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辦理。扣繳之款, 應由各機關將支票附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關係通知單「支票領取方 式」欄,應填明由原支用機關領回轉發。其委託支付處代繳者,應附 送繳款有關單據。 十二 受款人要求簽發劃線或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應分別註明。 十三 「免除支票特別記載」欄記載支票免劃線或免作禁止背書轉讓者,應 由支用機關首長或主辦會計核章證明。 十四 受委託機關支付委託預算時,應將委託機關名稱代號在預算科目欄註 明。 十五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註明合約編號審計機 關監辦人。 十六 受款人為營利事業者,除詳細填寫受款人名稱、地址外,應將採購物 品或營繕工程達本府所定金額以上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日期、字軌、號 碼、金額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於付款憑單或其附件相關欄內,逐一填 明。如受款人係開立普通收據應寫受款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普 通收據」字樣。
- 第 17 條各機關支用緊急支用款項,應於付款憑單右上角加蓋「緊急支出」戳記。
- 第 18 條付款憑單簽證送出後,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金額錯誤時,應即通 知支付處止付,另以書面通知其將原簽付款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並重 簽付款憑單辦理。其已簽發支票而損失庫款者,應由原編製機關負責追回或 賠償。
- 第 19 條各機關喪失簽妥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掛失止付,並 以書面聲明作廢,另補簽重新編號之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送支付處辦理 支付,如未及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應由原支用機關自行負責。受款人 或其代領人喪失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第三聯)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掛失止 付,經查明尚未支付者,應由喪失人以書面聲明作廢,並由原支用機關填製 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一份,在其附記事項欄註明事實及原因,加蓋受款人原 用印章,經原支用機關加蓋印鑑章證明後,送支付處核對支付,未及時辦理 止付,致遭受損失時,由喪失人自行負責。
- 第 四 節 轉帳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 第 20 條各機關各支付科目間,依法令規定或因編製錯誤而調整及轉帳,或因暫付轉 帳與支付處有關絆,應簽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 第 21 條轉帳款項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一份轉帳憑單。 但收、付方科目各以五個為限。
- 第 22 條各機關應依左列規定編製轉帳憑單: 一 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 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金額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 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填列。 四 轉帳收方及付方金額合計數,應與收方及付方各筆金額之總和相符。 五 應將轉帳原因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欄內,若為轉收以前年度暫付保留款者 ,應詳予註明。 六 編製機關簽證人員簽章,應與留存支付處者相符。 七 各欄內容如有更改,應由主辦會計人員加蓋印鑑章證明。 八 轉帳憑單應附原憑單退回聯影本,並註明件數。 九 轉帳事項涉及委託預算者,應將委託機關代號填入相關欄內。
- 第 五 節 領回轉發支票之處理
- 第 23 條市庫支票以直接交予受款人為原則,其有符合市庫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必須 領回轉發之費款,應於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內註明。
- 第 24 條支票由各機關領回轉發者,得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 郵寄。 二 派員領取:應在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內註明領取人姓名,並在付款憑單 關係通知單「領取支票人印章」欄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