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第 四 節 結匯外幣之經費 第 74 條 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在原送財政局轉報財政部核定之外匯額度內 ,簽具付款憑單並列明外幣種類、金額、折合新臺幣金額及辦理結匯銀行名 稱等,送支付處簽發支票,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另填發「總預算外幣經費 通知單」由支用機關辦理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