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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1002
全部
民國 88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37587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五 節 動支預備金之經費
  • 第 75 條
    經核定動支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填具動支預備金審核通知單分送支付處及 有關機關。其屬動支第一預備金者,支付處應在各該科目項下,增加分配預 算餘額;動支第二預備金者,應在該科目下按各機關動支科目建立資料檔, 於年終收支結束後,併入各科目項下,並調整資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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