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第 九 節 總預算統籌科目支出 第 84 條 總預算內退休撫卹金及各項補助費等統籌性科目,完成法定程序後,由本府 一次分配,通知有關機關及支付處。 支付處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支付情形及餘額,陳報財政局。 第 85 條 統籌性科目支出時,各支用機關應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自行依有關法令核定, 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支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