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支用機關費款支用程序
- 第 一 節 費款支付之依據
- 第 6 條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核定後主計處應通知財政局、各 該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及支付處。 動支預備金,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以下簡稱歲出應付款)、應收墊付款、 緊急支出、預撥經費、零用金及預算內各統籌科目支出等費款支出之依據, 依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
- 第 7 條歲出或核定修正分配預算,均應以單位預算之政事別、業務計畫別、工作計 畫別、用途別編製之。
- 第 8 條年度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或核定分配各機關預算未於年度開 始前十日送達有關機關者,應由主計處報請本府核准後,通知各有關機關及 支付處先按上年度七月份經常門分配數辦理支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 行結算。
- 第 9 條各機關相互委辦事項,須由受託機關核定支付者,應由委託機關填具「餘額 移轉憑單」送支付處辦理餘額移轉。 前項受託機關不得再轉委託。
- 第 10 條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依法核定追加、追減或變更計畫者,應由主計處通知 各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