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資格檢定及審定
- 第 5 條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 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
- 第 6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另以法律定之;經檢定合格之教師,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 第 7 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學校審查及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二階段;教 師經學校審查合格者,由學校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再審查合格者,由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校審查合格者, 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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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91號令修正公布第25、53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