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翡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公 共給水及發電功能,特依水利法第四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 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本水庫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負責管理運用。 第 3 條 本水庫之運用以年用法為基準,即自每年豐水期後蓄水滿庫,經一年蓄放至 次年豐水期後復歸滿庫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