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7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87)府捷五字第8703245900號公告修正第2條條文
  • 拾壹、聯合開發建築物之設計與興建
  • 第 57 條
    五十七、聯合開發建築物之設計與興建除須符合建築法規、都市計畫法規 及聯合開發設計手冊等有關法令規定外,與捷運設施共構部分並 應符合捷運系統規劃手冊、設計手冊等相關規定。 前項聯合開發設計手冊,由本府定之。
  • 第 58 條
    五十八、聯合開發投資申請人應依本府公告之聯合開發計畫書及本府核定 之開發建議書內容完成建築設計圖說,經執行機關同意後,始得 申請建造執照。執行機關對於前項設計圖說,應審查其設計、施 工、營運,及其與捷運系統之界面等是否對捷運設施之施工及營 運產生負面衝擊,與是否符合開發計畫書之各項規定。 前項與捷運系統之界面應由投資申請人就聯合開發之設計及施工 ,提出不妨礙捷運系統之施工及營運之保護措施供執行機關審查 。
  • 第 59 條
    五十九、聯合開發建築物於進行細部設計時,如須變更捷運系統設施,應 經基地面積逾三分之二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面積與土地所有權 人均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擬訂特別建議書說明有關之變更事宜 ,報經執行機關核准。有關變更之設計與施工費用及營運損失均 計入聯合開發成本,按聯合開發建築物面積比例分擔,但不含捷 運設施使用部分。
  • 第 60 條
    六十、聯合開發建築物興建時,應依捷運系統營運管理之相關規定,不得 影響捷運系統之正常營運功能,且於捷運系統出入口處禁止發生喧 囂、持續之噪音、刺眼之光線、煙、毒異味、廢棄物、污物及商業 廣告等。
  • 第 61 條
    六十一、聯合開發建築物設計時,應考量左列因素: (一)配合週遭環境,對其未來預期吸引之人潮,須詳為規劃整 體性之人行動線。 (二)與捷運系統出入口及逃生口連接部分之緊急逃生設施應符 合捷運系統規劃手冊之相關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