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陸、附則
- 第 87 條八十七、執行機關應將本要點左列條文載明於所訂契約書中,作為契約內 容之一部分: (一)應列入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部分: 第二十點至第二十三點、第二十五點、第二十七點至三十 點、第三十二點、第三十八點、第四十點、第四十一點、 第四十四點至第五十三點、第六十二點至第六十五點、第 六十七點、第七十三點。 (二)應列入第四類協議書部分: 第二十一點至第二十三點、第二十五點、第二十六點、第 二十八點、第二十九點、第三十七點、第三十八點,第四 十點、第四十一點、第四十四點至第五十三點、第六十二 點至第六十五點、第六十七點、第七十三點。 (三)應列入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部分: 第二十五點、第四十四點至第四十六點、第五十二點、第 五十三點、第五十七點至第六十點、第六十二點、第六十 六點、第六十七點。 (四)應列入營運契約書部分: 第六十七點至第七十四點。 (五)應列入第二類協議書部分: 第三十點、第三十一點。 (六)應列入連通契約書部分: 第七十九點至第八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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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04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7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87)府捷五字第8703245900號公告修正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