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 聯合開發用地之規劃
- 第 15 條十五、聯合開發用地之劃定,於捷運系統規劃時,由執行機關考量左列因素評選並提報本府 核准。 (一)與捷運工程、時程及營運之配合。 (二)面積規模是否達發展效益。 (三)對鄰近土地利用之影響。 (四)當地都市計畫及發展情形。 (五)其他不動產事業相關因素。 為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地籍界線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連之畸零土地應一併劃為聯合開發 用地。 聯合開發用地劃定作業原則,由本府定之。
- 第 16 條十六、本府未劃定為聯合開發用地之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與路線土地及毗鄰土地,土地所有 權人亦得檢附相關文件自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依第九點之程序辦理。 基地範圍內屬於毗鄰土地之使用同意書,如有小部分因事實之困難無法出具者,得經 執行機關同意後,於簽訂契約書時再行補交。土地為共有者,應有共有人應有部分合 計逾三分之二,或共有人超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半數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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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04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6)北市捷五字第8621160400號函修正發布第5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