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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7-1001
全部
民國 89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89)府法三字第89057831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三章 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與運用
  • 第 8 條
    福利互助經費由住福會在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專戶存儲生息,或購儲 政府發行之有價證券,其本息悉充各項互助經費之用,不得移作其他支出。
  • 第 9 條
    公教人員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左: 一、公教人員每人每月依現任職級按規定之福利互助俸額百分之一.五繳納 福利互助金。由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列單通知出納及主計單位,於每月 發放薪津時予以扣繳,並於當月十日前解繳住福會在臺北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所設專戶,並由人事單位調製繳納互助金計算表一份送住福會。 二、政府專案撥發公教人員互助經費,於年度開始時,一次撥由住福會統籌 保管運用。 三、專業待遇及自給自足單位應繳納之互助經費比照前二款規定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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