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為提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之應繳費款作業之效能,並達成庫款支付全面電子化之目標,特 訂定本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臺北市議會準用之。
-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應繳費款,係指各機關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新 制勞工退休金提繳費(以下簡稱勞退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軍人保險費、公用事業費款、公教人員個人 專戶制退撫儲金(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及各項費款等。 前項所稱各項費款,係指納入市庫存款戶代扣繳專戶轉帳代繳之各項 費款項目如下: (一)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 (二)退休喪亡互助金。 (三)償還台北富邦銀行貸款。 (四)繳回市庫存款戶。 (五)繳納稅款。 (六)其他可由代庫銀行代收款項(不包含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勞 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等費款)。
- 三、各機關應繳費款應依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採電連存帳方式 分別匯入下列指定銀行並依其適用之方式轉帳繳納:(請參閱附圖一 ) (一)代庫銀行: 匯入代扣繳專戶轉帳繳納,適用於已建置市庫存款代扣繳專戶各機 關明細帳戶之款項,如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勞退基金、公用 事業費款及各項費款等。 (二)代收銀行: 1.匯入各機關繳費專戶轉帳繳納,適用於各機關退撫基金,各機關 須自行持繳款卡臨櫃轉帳繳納。 2.直接匯入承保機構收款專戶,適用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 稱教育局)所屬高中職以上學校軍人保險費,免繳款卡,免臨櫃 辦理。 3.直接匯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 局)提供繳款帳號,適用於各機關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免繳款 卡,免臨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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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支字第1143030875號函修正第12點條文;並自114年12月19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9
114年12月04日修正第12點條文,自114年12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