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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29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3062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25條、第35條條文及教師員額編制表;並自115年8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8.01

115年05月28日令修正發布第6、25、35條條文及教師員額編制表,自115年08月01日生效。
  • 第 五 章 學生
  • 第 39 條
    本校學生得依民主方式與程序組成「臺北市立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學 生會)及「臺北市立大學學生議會」(以下簡稱學生議會),其設置及輔 導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校學生得推選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各級學校 會議,其辦法由本校另定之。
  • 第 40 條
    本校學生得依學校規定成立學生社團。
  • 第 41 條
    本校學生為其權益之救濟,得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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