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58 條本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 評鑑。相關評鑑規定另定之。
- 第 59 條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局陳市政府核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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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29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3062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25條、第35條條文及教師員額編制表;並自115年8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8.01
115年05月28日令修正發布第6、25、35條條文及教師員額編制表,自115年08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