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網路位址配置原則
- 六、各機關在部署完成網路規劃後,應繪製機關邏輯網路架構圖及實體網 路架構圖,並訂定網路檢核表檢測部署狀況及運作狀況。
- 七、各機關對外服務網路位址通訊協定(IP)應同時支援第四版及第六版 ,並應定期盤點所有配發網路位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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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安字第1153007128號函修正第14、15點條文;並自115年7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