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網路分區設計原則
- 十、無線網路、民眾上網或遠端 VPN等網段,應與辦公室、內部伺服器及 網路設施等進行網路分區設計;內部伺服器及網路設施應依正式區或 測試區等進行細部分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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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安字第1153007128號函修正第14、15點條文;並自115年7月6日生效